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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25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5/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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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领域 能源装备 能源技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函科技﹝20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机构: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根据《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能发科技〔2019〕8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度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属于能源领域的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为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

二、申报程序

(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提出申报,鼓励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共同申报,并按要求报送《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评价办法》)。

(二)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申报工作,经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统一上报我局。

(三)国家能源局将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在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请各地方发改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下班前将审查同意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格式详见《评价办法》)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俊春 59303730 18518281236

张丽丽 68505659 18500556995

电子邮箱:nea_kj@163.co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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