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报送整旗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科学编制、统筹规划、宜建尽建、应接尽接、试点先行”的原则,整县(市、区、旗)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模式和新业态。
其中,申报试点要求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并要求于7月7日下午5∶00前,将整县、旗(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送审稿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逾期不再受理。
据了解,自6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以来,已经有新疆、河北、山东、陕西、福建、广东、江西、甘肃、安徽、浙江、山西省、内蒙古正式下发了《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已经扩展到12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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