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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通报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

日期:2021-07-05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7/0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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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消纳 抽水蓄能 风电装机


国家能源局通报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通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

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21年6月20日

附件

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公布的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

表1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省(区、市)实际消纳量(亿千瓦时)实际完成情况同比增加百分点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
青  海6290.8472.90.63521.2
四  川23440.8180.70.81.8
云  南16340.806-2.30.80.6
甘  肃7220.525-1.40.4458
重  庆6100.5145.90.411.4 
湖  南9090.4712.70.47.1
广  西8780.4330.20.3953.8
湖  北9270.43210.70.32510.7 
贵  州6460.4075.10.310.7 
上  海5610.3561.10.3253.1 
广  东22940.331-1.30.2854.6
吉  林2440.3035.30.246.3 
宁  夏2770.26710.224.7 
江  西4100.252-0.30.223.2 
陕  西4340.2492.50.177.9 
黑龙江2380.2341.40.221.4 
新  疆6520.2054-0.10.20.5 
河  南7310.2161.10.1754.1 
内蒙古8210.2112.80.183.1 
浙  江9460.196-0.40.1752.1 
福  建4730.19-519.0%*0
山  西4400.1880.40.171.8 
安  徽4270.1761.90.152.6 
辽  宁4180.1721.80.152.2 
江  苏10720.1681.80.142.8 
北  京1870.1643.70.1550.9 
海  南590.1621.70.1352.7 
天  津1410.1613.50.1451.6 
河  北5590.1420.50.131.2 
山  东8600.1240.80.1150.9
西  藏720.871-1.6 不考核-
全  国216130.2881.3

备注:福建省2020年由于来水偏枯,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权重低于国家下达的19.5%考核指标0.5个百分点;通过指标年度转移,将0.5个百分点转移至2021年。

表2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省(区、市)实际消纳量(亿千瓦时)实际完成情况同比增加百分点下达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实际完成情况超出下达最低权重指标的百分点
青  海18825.4%*5.70.250.4 
黑龙江2180.2151.30.21.5 
宁  夏2220.2140.10.21.4 
吉  林1720.2132.50.1852.8 
内蒙古7600.1952.80.1653.0 
甘  肃2450.1780.90.1651.3 
山  西3930.1680.60.160.8 
北  京1830.1614.10.151.1
云  南3070.151-1.20.150.1
天  津1320.1513.10.141.1 
河  南4650.1370.60.1251.2 
辽  宁3310.1361.10.1251.1 
安  徽3300.1361.30.1251.1 
陕  西2360.1361.90.121.6 
河  北5300.1350.50.1251.0 
新  疆3450.1090.40.1050.4 
山  东7920.1140.30.110.4 
湖  南2150.1112.50.092.1 
江  西1720.1061.90.091.6
湖  北1940.0911.30.081.1 
江  苏5740.091.60.0751.5 
广  西1800.0892.40.071.9 
浙  江3627.5%*0.80.0750.0 
海  南270.0740.60.0650.9
贵  州1160.0732.10.061.3 
福  建1810.0731.70.061.3
四  川1740.0610.50.060.1 
广  东3750.0541.20.0450.9 
上  海760.0480.60.040.8 
重  庆490.0420.20.0350.7 
西  藏180.2160.7不考核-
全  国85620.1141.2

备注:1.青海省加上了河南省转让的12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2. 浙江省加上了宁夏自治区转让的12.55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三、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20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I类资源区、宁夏III类资源区和山西IV类资源区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162小时、197小时和150小时。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表3  2020年风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2020年实际利用小时数2020年偏差小时数
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20002318318
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9002378478
新疆I类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19002616716
III类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2178378
甘肃II类嘉峪关市、酒泉市18002016216
III类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18001638-162
宁夏III类宁夏18501653-197
黑龙江III类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19002255355
IV类黑龙江省其他地区18502270420
吉林III类白城市、松原市18002302502
IV类吉林省其他地区18002355555
辽宁IV类辽宁18502243393
河北II类张家口市19002032132
山西IV类忻州市、朔州市、大同市19001750-150

表4  2020年光伏发电重点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落实情况

省(区)资源区地区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2020年实际利用小时数2020年偏差小时数
内蒙古I类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15001626126
II类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14001619219
新疆I类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15001655155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350141464
甘肃I类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1500153535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001263-137
青海I类海西15001436-64
II类除I类外其他地区14501387-63
宁夏I类宁夏15001390-110
陕西II类榆林、延安13001466166
黑龙江II类黑龙江13001507207
吉林II类吉林13001477177
辽宁II类辽宁1300138888
河北II类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1400148585
山西II类忻州、朔州、大同1400147070

四、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所确定的分年度风电、光伏和水电消纳目标,2020年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97%,超过2020年风电利用率目标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全国平均光伏发电利用率为98%,超过2020年利用率目标3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全国主要流域水能利用率97%,超过2020年利用率目标近2个百分点,重点省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消纳目标。

表5  2020年清洁能源消纳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消纳目标2020年实际完成情况
一、风电
全  国0.950.97
新  疆0.850.9
甘  肃0.850.94
黑龙江0.940.99
内蒙古0.920.95
吉  林0.90.98
河  北0.950.95
二、光伏
全  国0.950.98
新  疆0.90.95
甘  肃0.90.98
三、水电
全  国0.950.97
四  川0.950.95
云  南0.950.99
广  西0.951

2020年,22条特高压线路年输送电量531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2441亿千瓦时,同比提高3.8%,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部输送电量的45.9%。国家电网运营的18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4559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1682亿千瓦时,占输送电量的37%;南方电网运营的4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759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五、特高压线路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

表6  2020年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情况

序号线路名称年输送量(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占比占比同比
1长南荆特高压52.215.30.2933.1
2淮沪特高压282.2000
3浙福特高压76.5000
4锡盟-山东92.4000
5蒙西-天津南145.4000
6榆横至潍坊特高压247.1000
7复奉直流306.9306.910
8锦苏直流374.2374.210
9天中直流408.6166.20.407-9.5
10宾金直流329.8329.810.1
11灵绍直流498.385.30.171-9.2
12祁韶直流224.661.40.273-3.6
13雁淮直流259.135.50.13712.9
14锡泰直流171.20.50.0030.1
15鲁固直流330.956.70.171-22.2
16昭沂直流286.2135.90.47511.4
17吉泉直流439.680.50.183-4
18青豫直流34.134.11/
19楚穗直流25925910
20普侨直流192.7192.710
21新东直流255.3255.310
22昆柳龙直流51.751.71/
全  国531824410.459-0.065

注: 1-18项数据为国家电网报送,19-22项数据为公司报送。/表示由于线路新投产等原因没有同比数据。

六、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浙江。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94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9.6 %,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6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7.5%,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

四川。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34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1.80%,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74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1 %,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宁夏。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6.7%,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1.4%,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风电II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97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8%;光伏发电I类地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10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5%。

甘肃。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2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52.5%,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45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7.8%,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风电I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风电I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62小时,风电利用率为97.1%;光伏发电I类资源区达到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I类资源区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比要求低137小时,光伏利用率为97.7%。

青海。2020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62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4.7%,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88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25.4 %,同比上升5.7个百分点。青海光伏发电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光伏发电I类和II类资源区分别比要求低64小时和63小时,光伏利用率分别为8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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