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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转型莫忘能源安全——访国合洲际能源咨询院院长王进

日期:2021-07-21    来源:《经济》杂志  作者:张军红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7/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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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 碳达峰 碳中和 王进

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时段、账户和场所等,同时也意味着万亿交易市场离我们又近了一步。在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我们还面临哪些艰巨任务?如何应对国际挑战?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合洲际能源咨询院院长王进

记者: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时间紧、任务重,请您介绍一下,提出这一目标的国际背景。

王进:在国际上,对碳减排责任是有分歧的。发达国家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未来碳排放增量,目前正高速发展的国家如中国、印度、越南等,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欠发达国家认为,发达国家要为他们的历史排放负责,而且现有人均排放更是远高于己,应为减排担负更多责任,也应给予欠发达国家更多的经济补偿和技术支持。

就目前来看,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28个国家中,大多都是发达国家,其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耗基本脱钩,目标实现起来比较容易。与发达国家相比,很多发展中大国,如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埃塞俄比亚、越南等,人口众多、实体经济薄弱、能源消耗总量和人均消费量都处于较低水平,在碳排放大战中并不占优势。

首先,资金不足。实现能源低碳转型并非朝夕之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发展中国家多以传统能源为主,若不计成本投入升级改造,本国能源成本必将急速上升,对本国工商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是巨大打击,甚至连能源普及率都将倒退,极易引发社会动荡。

其次,技术短板。可再生能源种类繁多,技术要求门槛比较高,单一可再生能源难以满足一国所需。在各种“绿色”基金的诱惑下,本国市场极易拱手于人,一旦形成依赖,本国技术性企业再难有出头之日。

最后,能源安全。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传统能源,不少国家的油气对外依存度较高,能源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能源普及性较低,能源安全始终是发展中大国面临的严峻问题。如果用可再生能源大比例替代、大幅度地替代电能,发展中国家能源安全,包括电源、电网、运维、技术、系统、制造等将更多地依赖于发达国家,被发达国家掌控。

因此,碳达峰时间点的设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艰难的决策,设定时间过早,会限制国家经济特别是实体产业的发展;设定太晚,必然会受到发达经济体的谴责、限制和孤立。

记者:“十四五”是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在您看来,这期间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实施路径有哪些?

王进:作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我国碳排放量占全球的30%左右,能源消耗与经济同步增长。要想打赢这场大战,资金并非短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部分技术如节能、氢能、海上风电等,还存在一定差距,2030年碳达峰之后,很多传统能源将不再使用,这个缺口如何填补,短期内技术如何实现大幅度提高,是“十四五”期间需要破解的难题,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所在。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现阶段我国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一旦快速更替将会带来能源安全风险、能源普及倒退与能源价格轮番涨价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减少和防范此类影响,也需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

目前实施路径还在研究中,能源“十四五”规划也在完善过程中。一般而言,碳达峰之后,至少需要五六十年才能实现碳中和,而我们将时间缩短至30年,这是一个大考,挑战很大。

记者: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发布公告,首次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方式、时段等。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在即,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王进:虽然之前我国开展了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但都是试运营阶段,且是在单一的火电行业,参与企业数量不多,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确定总量。总量就是市场空间,2020年中国的碳排放量约为100亿吨,2021年定额多少?增加2%、3%还是10%?如果增加2%,各地区、各企业的指标必然不够用,就需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如果增加10%乃至20%,很多企业指标用不了,交易价格也不会高,所以启动之前如何确定总量十分重要。

二是指标分配问题。是按行业划分还是按区域划分,目前还没有确定。大多建议按区域分配,但需要明确具体分到哪个层级,省级、地级市还是县级市?此外,区域内部企业如何分配,按销售收入还是纳税金额,需要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否则会滋生更多的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

记者:3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与世贸组织兼容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决议。该议案称,如果一些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不能遵守碳排放相关规定,欧盟将对这些国家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对此,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王进:碳税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碳生产税,即按生产企业所消耗化石能源的含碳量来征收。燃料不同,税率不同,一般而言煤炭最高。虽然碳生产税小部分可转移给消费者,但它将直接提高企业能源成本,特别是能源密集型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等,极易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目前,欧洲一些国家实施了碳生产税,但各行业税率不一,亦经常调整。其他发达国家随着政治博弈变化,忽冷忽热,推行过程中障碍重重。

二是碳消费税,即按消费者购买或消费产品和服务中的碳含量来征收。虽然小部分可以转移给生产商或服务商,但由于推动终端产品和服务的零售价格上涨,其中大部分由消费者承担,发达国家进口大量高碳产品,如果在消费环节征税,必然会导致商品零售价格普遍上扬,因此发达国家非常谨慎。

三是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是发达国家对进口的高碳产品征收的特别进口关税。欧洲强推碳关税,实际上就是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有贸易保护主义嫌疑。碳关税讨论时日已久,并在个别行业有零星试验,未来或将成为发达国家制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工具。

因此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联合起来与发达国家谈判、博弈,让碳税以消费税而非关税形式征收。诚然,就操作层面而言,从生产者角度去核算温室气体,确实数据易得,操作方便,目前各国的排放清单也是这样编制的,但是仔细琢磨此举并不合理。因为发达国家占据全球产业分工的顶端,高碳产业早已转移,而发展中国家则需要通过不断生产、外贸出口来满足别国消费需求,不仅要承担减碳大任,还要在巨大压力下争取已然不多的发展空间。基于此,我认为,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物品生产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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