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河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下发通知,对河北省新型储能发展提出具体要求。
文件要求提高并网效率:各市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配套出台管理细则,督促电网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并网流程,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负责建设接网工程,提供并网调试及验收服务,鼓励对用户侧储能提供“一站式”服务。需要并网的储能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文件要求对推进多元化示范: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实现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进入商业化发展初期,加快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探索储氢、储热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文件对提升储能安全也提出具体措施:开展不同应用场景储能标准制订,建立健全储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加强现行能源电力系统相关标准与储能应用的统筹衔接,推动建立储能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运行监测等环节的安全标准及管理体系。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有关储能企业:
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加快提升能源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新型储能规划编制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我省新型储能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掌握新型储能发展底数
各市在充分掌握电力系统实际情况、资源条件、建设能力等基础上,按年度编制新型储能发展方案。建立规范储能发展评价机制,就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开展调研,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分析评价,作为规划布局储能项目和重点示范的参考依据。
二、统筹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
各市要注重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储能发展,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着手研究编制新型储能规划,进一步明确“十四五”及中长期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科学布局储能项目和建设规模,并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为编制全省储能规划奠定良好基础。
三、切实加强储能项目备案管理
新型储能项目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请各市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配套出台管理细则,督促电网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并网流程,出具并网接入意见,负责建设接网工程,提供并网调试及验收服务,鼓励对用户侧储能提供“一站式”服务。需要并网的储能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四、稳妥推进储能多元化示范
鼓励各市结合源、网、荷不同需求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化布局,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型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实现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时储能技术进入商业化发展初期,加快飞轮储能、钠离子电池等技术开展规模化试验示范,探索储氢、储热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应用。
五、规范建立新型储能安全体系
请各市指导县(市、区)进一步完善优化储能项目管理程序,按照储能发展和安全运行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开展不同应用场景储能标准制订,建立健全储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加强现行能源电力系统相关标准与储能应用的统筹衔接,推动建立储能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运行监测等环节的安全标准及管理体系。
各市县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助推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