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近日发布《新型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型市场主体包括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虚拟电厂及负荷侧各类可调节资源,可按照经营主体独立参与市场,也可通过聚合商以聚合方式(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允许可跨省聚合资源的区域性聚合商以分省聚合资源的方式参与市场。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型市场主体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在华中电网范围内跨省提供调峰资源。新型市场主体原则上应进行市场报价。初期从培育市场角度考虑,新型市场主体最大可提供调峰能力低于20兆瓦的,可作为市场统一出清价格的接受者,并优先成交。新型市场主体优先满足省内调峰需求。
新型市场主体仅参与日前市场交易,可参与市场省间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时段为市场运行日的低谷时段(23:00-06:00)、腰荷时段(12:00-16:00)。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我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河南、湖南监管办组织起草了《新型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9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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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新型主体参与华中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