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知》着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
《通知》提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配套建设市场化并网新能源。新能源建设规模应与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增加系统现有调峰压力。按照一体化模式建设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可由燃煤电厂全额自行建设。不具备一体化建设条件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由燃煤电厂自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剩余部分可由燃煤电厂所在地盟市电力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通过合建共享、购买调峰资源等方式建设。
《通知》明确,市场化并网新能源规模=火电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能力/有效容量系数。
风电:I类资源区包括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风电有效容量系数0.6-0.7;II类资源区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风电有效容量系数0.55-0.65。
光伏:I类资源区包括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光伏有效容量系数0.7-0.8;II类资源区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光伏有效容量系数0.65-0.75。
对于风光两类电源组合的新能源规模有效容量系数,具体数据根据风光配比、风光出力互补特性等情况进行优化论证,在评估阶段评估论证确定。
申报要求方面,《通知》要求申报单位满足以下条件:
(一)未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法律、法规及 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范围内 的机组,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不含未批先建、 批建不符等机组。
(二)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及 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电网最大可调出力应能达到铭牌值。
(三)为与配建的新能源生命周期相适应,燃煤机组已经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运行年限超过20年但不满25 年的机组,应经寿命评估后具备直接延长或通过延寿改造延 长5年以上(不含5年)服役期限条件,并在工作方案中提供 相关寿命评估报告;运行年限超过25年的机组,不得申报。
(四)自备电厂与电网企业签订自备机组调峰协议,严 格执行电网调峰指令。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缴纳政府性 基金等各项费用。
同时,《通知》明确:每年申报改造装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盟市自用燃煤电厂总装机的30%。
根据此前内蒙古能源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到2023年,全区淘汰煤电落后产能95.35万千瓦,力争全区燃煤发电机组完成灵活性改造2000万千瓦,增加系统调节能力400-500万千瓦。
相关机组和盟市改造目标如下:
政策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有关要求,规范有序推进自治区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消纳能力,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