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营的通知》。
《通知》指出:认真落实“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价格上下限机制、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容量电价补偿机制、明确电力市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明确电力市场保底供电价格机制、逐步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目录电价。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10%),最低价格为0.3357元(下浮15%)。鼓励市场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允许合同双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本年度后续月份未执行的零售合同会商一致后,完善合同或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售电公司、电力用户要充分研判电力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价格上下限机制。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电力现货集中竞价交易中,对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出清价格实行上下限管理。其中,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08元;市场电能量出清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5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1元。
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营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8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
为积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全省电力供给,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政策。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10%),最低价格为0.3357元(下浮15%)。鼓励市场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允许合同双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本年度后续月份未执行的零售合同会商一致后,完善合同或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售电公司、电力用户要充分研判电力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二、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价格上下限机制。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电力现货集中竞价交易中,对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出清价格实行上下限管理。其中,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08元;市场电能量出清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5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1元。
三、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容量电价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类型、容量级别、发电能耗等因素,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施行容量电价机制,以补偿发电机组固定成本。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0991元。
四、明确电力市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不再执行峰谷分时。
五、明确电力市场保底供电价格机制。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的,执行保底电价。保底电价标准按山东电网销售目录电度电价的1.5倍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执行保底电价用户峰谷分时、容量电价、力调电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做好入市风险提示工作,将保底电价标准增加至《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做好保底电价政策告知宣传工作。
六、逐步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加快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经国家同意后,适时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两部制)目录电价,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上述价格政策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