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北能监局正式印发《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暂行)》。该规则是华北能源监管局在第三方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之后又一次机制创新,也是国内首个探索以容量为交易品种的新型辅助服务市场。
文件对市场成员、报价与出清、市场组织流程、市场执行、费用结算与分摊、市场考核、市场监管等进行了规范。
文件明确:市场运营初期,电网侧、常规电源侧、用户侧等储能项目暂不参与调峰容量市场。配置储能的新能源电站,其所配置储能单独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参与京津唐电网统一优化。配置的储能装置优先满足新能源电站自身新能源消纳,同时储能装置应单独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调峰市场,并根据相关规则获得调峰费用。计算调峰容量市场分摊费用时,扣除其储能装置促进自身新能源电站消纳电量。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分摊方式进行调整。
原文如下: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华北监能市场〔2021〕176号
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京津唐电网主要发电企业,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开展华北、华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能函监管〔2018〕10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华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促进华北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我局组织拟定了《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经华北能源监管局202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市场试运行期间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市场开展初期,在京津唐电网组织试运行,试运行周期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相关市场主体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杜绝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二、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完善华北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市场运行期间的信息批露工作。
三、试运行期间市场出现重大问题时可暂停市场结算,并组织市场相关方对《规则》和市场平台作进一步完善。
四、华北电力调控分中心应会同各省(区、市)调度机构加强电网调峰供需形势分析,合理测算市场调峰容量需求,安排电网运行方式。
五、各有关发电企业应积极参与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报价策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良好运作。
《规则》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暂行)》.doc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政策解读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2018年启动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为继续深化试点,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探索与完善相关市场机制,华北能源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运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0月15日经202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规则是华北能源监管局在第三方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之后又一次机制创新,也是国内首个探索以容量为交易品种的新型辅助服务市场。
一、《规则》出台背景、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亟需大力发展新能源,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这给电力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以问题为导向,参考大工业用户的两部制电价以及现货市场中的容量市场机制,研究制定了华北调峰容量市场机制。调峰容量市场是在当前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仅为调峰效果付费的基础上,探索为调峰能力付费,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促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新能源消纳,缓解华北区域电力供需矛盾。该机制将充分发挥辅助服务市场稳定系统运行安全和提高新能源消纳比例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 切实加强电力保障供应能力、解决常规能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并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九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市场成员、报价与出清、市场组织流程、市场执行、费用结算与分摊、市场考核、市场监管、附则,对调峰容量市场申报、市场出清、市场监管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包括规则制定目的、规则制定依据等四条。明确华北电力调峰容量市场初期,在京津唐电网组织运行,相关费用应由火电(燃煤、燃气)、风电、光伏(扶贫光伏场站除外)等发电企业共同承担,待具备条件时,传导至市场化交易用户。
(二)市场主体与市场准入。明确华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调控中心为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运营机构。市场运营初期,电网侧、常规电源侧、用户侧等储能项目暂不参与调峰容量市场。
(三)报价与出清。明确市场开展初期,市场运营机构按季度组织市场出清。火电厂(企业)根据交易公告,每季度申报下季度各月调峰容量和分档调峰价格。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调峰容量需求由运营机构根据新能源消纳计算结果确定。
(四)费用结算与分摊。华北调峰容量市场调峰容量费用,由新能源企业与未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火电机组进行分摊。市场开展初期,暂按当天新能源企业发电量、未中标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火电机组发电量的50%为基准计算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的分摊费用。
(五)市场考核。要求火电厂(企业)应按照自身实际调峰能力进行华北调峰容量市场申报。华北调峰容量市场出清完成后,市场运营机构不定期对火电机组调峰能力进行抽查,并通过市场信息公示平台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六)附则。明确相关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