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1〕37号
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创新许可服务理念和管理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实现审批更精简、监管更高效、服务更优质,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局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定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附件1-4),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派出机构对外服务场所及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名称,审批依据,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派出机构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派出机构针对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特点和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事中事后核查指引(附件5),制定具体核查办法,明确时间、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派出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国家能源局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等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派出机构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避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五)加强信用监管
国家能源局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派出机构应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派出机构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切实加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指导,持续完善制度建设,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措并举,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方案要求,总结经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做好宣传培训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及培训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2.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3.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5.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附件1
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填报说明等可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zzxy.nea.gov.cn/#/gateway、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外服务场所及网站等渠道获取)。
二、受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核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根据企业申请许可事项类别和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核查或免核查。
许可告知承诺制具体办理流程图附后。
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附件2
许可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1.《行政许可法》
2.《电力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电力监管条例》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法定条件
(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6.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6.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7.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传统供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3.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4.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点击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许可办理链接,确定申请事项并下载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
3.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接收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4.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5.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6.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理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所有许可事项办理均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或者自取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五、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
附件3-1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发电类)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监管条例》
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6.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4.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具有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6.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二)许可事项变更
1.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2)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3)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具有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取得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1)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国资委批复材料。
(2)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具有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3.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国资委批复材料。
4.机组退役
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涉及机组登记信息的变更
机组编号、机组容量、机组类型、机组调度关系、机组所属电力市场,需具备变更的有效材料。例如机组类型、机组容量变更的,需具备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调度关系变更的,需具备并网调度协议;投产日期变更的,需具备启动验收报告等能反映机组投产日期的材料。
3.机组所在电厂信息的变更
机组所在电厂名称、住所、所有人变更,需具备相关审批材料合同或协议等。
(四)机组延长服役期
1.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材料(例如机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材料等)。
2.机组安全评估、寿命评估等材料。
(五)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六)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六、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七、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3-2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输电类)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监管条例》
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5.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6.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7.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申请人在取证后从事输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能源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1.执行调度规则,遵守调度纪律,保证电力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和电能质量。
2.按照国家规划,投资建设输电线路和变电设施,保证为用户提供容量适度、结构合理的输电通道和网络。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标准,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输电服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成本补偿。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4.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5.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二)许可事项变更
1.主网架中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
(1)设施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或核准规模要求)。
(2)输电项目相关设施的竣工验收材料。
(3)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2.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
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
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输电设备情况变更
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七、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八、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3-3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传统供电公司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电力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电力监管条例》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供电企业在从事供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规定和标准。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接受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惩戒。
1.执行电力市场规则,遵守商业道德,优质服务、诚实信用。
2.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并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成本补偿。
3.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2022年底前,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4.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的电能。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供电类—传统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五、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3.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4.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
5.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6.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二)许可事项变更—供电营业区范围变更
1.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电区域变更协议。
2.供电网络分布图。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七、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八、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3-4
编号:
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电力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5.《电力监管条例》
6.《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二、法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三、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为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配电企业在从事供(配)电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规定和标准。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接受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惩戒。
1.全面了解许可准入、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遵守商业道德,优质服务、诚实信用。
2.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4.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2022年底前,实现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用电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三指定”。
5.按照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及方式,连续向用户提供合格、可靠的电能。
6.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7.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电网接入服务、配电服务及增值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信息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0.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四、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在从事配电业务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依法运营,严格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用户的合法权益,退出配电业务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愿终止配电业务时,承诺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本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2.被强制终止配电业务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资产转让或业务移交工作,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五、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六、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能够支撑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
1.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核准或审批的规模一致)。
4.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5.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6.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二)许可事项变更—配电区域范围变更
1.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变更协议。
2.配电网络分布图。
(三)登记事项变更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人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配电线路长度、配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五)许可证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八、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九、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4
编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
国家能源局编制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行政许可机关就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四)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的材料
告知承诺制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除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外,应当具有下列支撑其满足许可条件的材料(申请许可时免于提交,但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一)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有效期延续、合并、分立
1.法人营业执照。
2.提出申请前企业的最新期末财务报表。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4.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5.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由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力企业等部门单位颁发的电力相关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
6.最近3年内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凭证、工程合同等(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备查)。
(二)登记事项变更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的,对照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内容,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含网络核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7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对有关告知承诺的投诉和举报。
六、事中事后监管
1.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查验申请人提交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
2.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推送。存在隐瞒、欺骗等承诺不实情形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3.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七、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对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存在欺骗等情形的,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拒绝或者阻碍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
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就申请的 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愿意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单位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做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日期:
附件5
事中事后核查指引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事中事后核查时间、方式等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指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则,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一、核查时间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取得许可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
承诺内容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进行网络核验。
承诺内容不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部分,通过在线查看企业提交的备查材料、现场核查或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对失信企业和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核查可根据企业申请许可事项类别和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
1.新申请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2.许可事项变更
发电企业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转让运营机组、发电机组退役变更: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MW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输电企业主网架中新(改)建输变电设施投入运营、主网架输电设施终止运营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供(配)电区域变更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3.登记事项变更
机组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设计寿命变更全覆盖核查,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免予核查。
4.许可证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5.发电机组延寿运行
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及50MW以上水电机组全覆盖核查;其他发电机组信用良好企业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
6.许可证注销
输电、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其他免予核查。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合并、分立
全覆盖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2.有效期延续
信用良好企业可免予核查,守信企业按不低于同期申请守信企业总数20%的比例核查,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按100%的比例现场核查,许可级别较高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三、问题处理
在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对采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
3.违反《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许可管理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进一步压缩时限、“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印发,要求对具备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告知承诺制。2021年6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发布,其中电力业务资质管理工作涉及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明确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改革方式确定为“实行告知承诺”。以该文件及42号文为政策依据,结合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办事指南、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告知承诺书、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个附件。
《方案》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旨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许可模式,从制度层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大便利。重点明确六项主要工作:
一是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所有许可事项均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但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形成告知承诺制许可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并对外公布。明确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是规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则、主要措施,以及对承诺不实的处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取得许可的企业实行全覆盖核查,采用网络核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等方式,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企业信用状况按不同比例开展。
五是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并对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六是强化风险防范,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允许有合理理由的申请人在许可事项受理前撤回承诺申请。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决定、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指导培训等后续保障工作,切实将《方案》全面落实到位。同时,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信用+监管”方式,在深入简化许可的同时,持续强化事中事后核查,进一步推动形成“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许可审批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