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细则适用于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实施细则》要求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自验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当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核安全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检查。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核电厂消防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以传真(010-81929310)或电子邮件(mench@nea.gov.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10-8192983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29日
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规范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消防设计和验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范围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和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以及消防站和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条 [职责分工]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组织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和验收评审工作并承担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主、规范、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统一承担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和验收评审工作。专业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独立提交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专业机构应当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总体(含建筑防火)、给水排水、电气仪控、供热通风、消防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每个专业一般不少于2名专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员应当以专业机构本单位人员为主,外部专家数量比例不得超过40%,被评审工程的本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章 消防初步设计评审
第五条 [评审依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等。消防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应当为最新有效版本。
第六条 [评审内容]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初步设计消防专篇内容及深度规定》明确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第七条 [问题整改]针对评审发现问题,专业机构应当填写《消防初步设计评审问题单》(附件1附表2)。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所有评审问题单进行认真答复和整改,并报专业机构认可。
第八条 [评审报告]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和评审问题落实情况,研究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附件1)。
第三章 全过程参与
第九条 [施工图抽查]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情况进行必要的过程检查和抽查。主要包括:
(一)针对核岛和常规岛消防重点部位,抽查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在技术方案方面的一致性;
(二)针对初步设计评审中承诺在施工图阶段落实的工作,检查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安装见证]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工程安装活动进行现场见证和抽查。主要包括:
(一)消防设施设备集中安装的区域,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系统阀门间、气体灭火系统气瓶间、排烟机房、加压送风机房等;
(二)核岛厂房辐射控制区等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的区域,如反应堆冷却剂泵区域等;
(三)验收时通过常规方法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消防功能的隐蔽工程,如吊顶内的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主控室架空地板下的电缆防火措施和火灾探测器等。
第十一条 [试验见证]专业机构应当对核电厂消防系统重要试验进行现场见证和抽查。主要包括:
(一)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生产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四)防排烟系统;
(五)其他消防相关设施,如防火卷帘、防火阀、消防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等。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专业机构应当制定核电厂消防评审全过程参与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在核电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报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为专业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消防自验收
第十三条 [自验收组织]核电厂所有消防工程均需进行自验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首个单项工程自验收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自验收,消防重点部位和机组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区域的消防工程,应当在自验收现场检查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工作安排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根据情况选点实施见证检查。
第十四条 [装料前评估]每个建构筑物及设施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该单项工程的消防自验收。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全面实施对核岛、常规岛等有关消防自验收工作,保证有关消防工程满足核安全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国家核安全局的装料前检查。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消防相关系统的审查意见,在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自验收记录]自验收应当通过文件、视频、照片等方式保留完整的工作记录,编制《核电厂消防自验收报告》(附件2),填写《核电厂消防自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附件2附表1)和《核电厂消防自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附表2),对不合格项出具问题单并实施整改。
第五章 消防验收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依据]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经批准的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文件、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和消防设计变更等。
第十七条 [评审方式]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资料审查]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消防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二)消防施工图审查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三)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含火灾危害性分析评价报告)审查问题单及整改实施情况,全数检查;
(四)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审批的消防设计变更,全数检查;
(五)核电厂消防自验收报告,全数检查;
(六)核电厂消防验收专项报告,全数检查;
(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八)消防系统调试报告或消防自动装置检测报告及其问题单、整改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九)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消防产品鉴定、检验报告,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十一)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抽查数量不少于10处。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目视检查、现场测量和工程技术文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外观质量、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查看,对涉及距离、空间要求的消防工程进行现场测量。每台机组至少抽查2个核岛建构筑物或设施、2个常规岛建构筑物或设施、3个BOP建构筑物或设施,抽查对象的选取应当结合机组的设计特点,原则上应当覆盖控制区单围墙内下述部位:
(一)核岛辅助系统相关厂房、电气系统相关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二)常规岛汽轮发电机厂房、电气房间、网控楼/网络继电器室、润滑油房间、主变压器等;
(三)BOP区域含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和仓库,以及消防泵房等。
第二十条 [功能性测试]功能性测试通过专用检查工具、仪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经标定的专用检查工具、仪器。功能性测试的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气、防火分隔、火警响应等单项试验或相互之间的联动试验,每台机组功能性测试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8项。
第二十一条 [问题记录]专业机构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功能性测试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形成《核电厂消防验收记录表》(附件3附表1),填写《核电厂消防验收问题单》(附件3附表2)。
第二十二条 [问题排查]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应当要求核电厂针对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抽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整改;企业未予整改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问题整改]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所有验收问题单进行认真答复与整改,并报专业机构现场确认。
第二十四条 [整改承诺]对验收中发现的需现场整改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按照应改尽改、能早尽早的原则,及时开展工程改造、设备更换等工作。对于确需较长时间整改且对核安全没有重要影响的问题,核电厂营运单位可对问题整改作出承诺(附件3附表3),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完成前的临时管控措施,经专业机构评审认可后,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评审报告]专业机构在综合考察核电厂消防自验收、验收各项结果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等基础上,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核电厂消防验收评审报告》(附件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技术咨询]专业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核电厂消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
第二十七条 [集团办法及备案]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制订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消防自验收管理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印发的《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评审报告提纲
一、项目概况
说明核电工程地理位置、规划容量、建设规模、机组类型、参与建设的单位等情况。
二、评审依据和评审范围
说明评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准确描述评审范围,附表列出评审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子项清单。
三、评审工作过程
简要说明评审工作基本组织情况,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组成员情况,并以附表形式列出专家组成员姓名、专业分组、职称/资质和单位等信息;说明评审工作中主要的时间节点,评审问题单提出和关闭情况,评审会议情况等。
四、主要评审意见
(一)核电厂消防设计总要求
1.简要描述消防设计遵循法律法规、执行规范标准、消防设计目的、消防设计准则等情况;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消防设计遵循的法律法规是否齐全,执行的规范标准条目及版本是否合适,消防设计目的、设计准则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火灾危害性分析及防火分区
1.简要描述核岛及其他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火分区原则和类型、初步火灾危害性分析、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原则;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核岛及其他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火分区和火灾分析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三)总图消防设计
1.简要描述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等内容;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总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四)建筑设计防火
1.简要描述建筑防火相关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类别、耐火等级、防火构造、安全疏散等设计;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建筑物防火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五)工艺系统防火
1.简要描述油类设施、变压器和易燃易爆气体设施等工艺系统防火设计;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工艺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六)内部防爆
1.简要描述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设置、防爆泄压措施、可燃气体探测、设备防爆性能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明确内部防爆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七)消防给水
1.简要描述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和消防泵配置、最不利点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网、消防给水稳压装置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消防给水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八)灭火设施
1.简要描述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配置和消防排水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灭火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九)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
1.简要描述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火灾探测器(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火灾就地模拟盘(或就地火灾报警控制盘)、火灾显示盘、消防联动控制原则和消防电话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十)电气系统防火、消防供电和应急照明
1.简要描述电气设备和线路防火、防雷接地、消防供电和应急照明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电气系统防火、消防供电和应急照明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十一)通风系统防火
1.简要描述通风系统防火阀、防火风管、活性炭过滤器防火、易燃易爆环境的通风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通风系统、自然排烟、机械排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通风系统防火和防排烟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十二)防烟和排烟
1.简要描述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设置原则、主要厂房的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和设置形式、防烟和排烟风机的设备选型等;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防烟和排烟设计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十三)消防站和消防组织
1.简要描述消防站级别、消防站布置、消防车辆和人员配置、各级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和消防队的可达性;
2.说明主要评审问题及关闭情况;
3.提出评审结论,说明消防站和消防组织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要求。
五、重点说明的事项(如有)
六、评审结论
结合前述各项评审意见,提出明确的总体性评审结论,明确消防初步设计是否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规范标准是否合理、适当,内容深度是否符合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要求,消防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本工程消防初步设计是否可以作为消防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以及是否通过评审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