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规范运维管理,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yqdc313@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油气电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7179
4.传真:010-68538156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为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含自用充电桩和公用充电桩)建设难题,规范运维管理,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住区充电服务模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要求。新建小区按照《DB11/T 1455-2017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桩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对充电桩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将充电桩配建纳入新建住宅项目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二)推动自用充电桩智能化升级。电动汽车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充电设施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电动汽车用户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少于1年)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自用充电桩,实现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应装尽装”。鼓励对既有自用充电桩进行有序充电智能化改造。
(三)推动公用充电桩规范化建设。各区政府统筹组织充电设施企业、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公用充电桩,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积极协调安装事宜。对不具备条件的小区,鼓励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或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电源等条件,在小区周边支路和次干路、闲散用地、桥下空间等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四)加大老旧小区公用充电桩配建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基础类项目,各区政府在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停车位、配套电网、充电桩配建情况,弥补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短板。
二、做好居住区电力配套服务
(五)推进存量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之外的存量小区,各区政府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用户充电需求,制定年度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工作计划,电力公司负责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确保满足小区充电桩用电需求。
(六)加强充电桩配套供电服务。电力公司继续对自用充电桩安装提供低压报装接电“三零”服务,鼓励将小区公用充电桩建设纳入“三零”服务范畴,并形成示范。
三、推广智能有序与共享充电
(七)鼓励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支持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开展自用充电桩共享业务,与自用充电桩产权人达成协议,明确双方运维、安全管理及共享服务费用等事宜,实现自用充电桩共享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八)支持居住区智能有序充电推广。市城市管理委结合居住区充电需求、电力条件等情况,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小区示范。支持电网企业研究制定居住区充电桩接入电网标准,鼓励充电设施企业、电动汽车企业、第三方平台企业等单位聚合电动汽车用户,与电网企业达成有序充电管理协议,形成电网企业发出负荷调控指令、其他单位响应参与的有序充电调控体系。
(九)推动电动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示范应用。鼓励电动汽车、电力公司、充电设施等企业开展V2G技术研发创新,建立V2G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市城市管理委结合电动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峰谷电价等情况,组织在大中型居住区等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区域开展V2G能量互动试点示范。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十)开展充电责任保险工作。居住区充电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桩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十一)强化运营维护管理责任。自用充电桩、公用充电桩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企业及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对充电桩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充电桩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职责。
(十二)加强充电停车一体化管理。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建立居住区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避免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建立居住区公用充电桩使用信息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十三)做好充电桩变更管理。居住区充电桩不再使用或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到期时,充电桩产权人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通过转让或拆除等方式对充电桩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在市级平台上调整接入信息,并配合电力公司做好充电桩用电客户档案注销或信息变更。
(十四)推进居住区充电桩平台化管理。推进市级充电设施平台优化建设,引导居住区充电桩接入市级平台,实现全市公用、自用充电桩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在线监测,提高监管效能。
五、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各区政府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推进充电桩建设。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各责任主体和各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难点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建立信息共享、经验分享及工作进展的常态化沟通制度。
(十六)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督促充电设施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居住区公用充电桩安全生产检查及宣传、平台建设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落实自用充电桩建设安装及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自查主体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大对具备条件但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人的惩处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好秩序维护责任。市交通委负责督促停车管理单位落实引导燃油车、电动汽车有序停车与充电的管理责任。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道路上及公共停车场内的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充电桩产品质量,对通过转供电方式获取电能的充电桩,做好转供电主体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居住区充电桩使用消防安全管理,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市人防办负责充电桩建设涉及的人防车位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居住区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推动充电桩建设。
(十七)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居住区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充电设施给予运营考核奖励支持政策,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十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相关单位做好居住区充电桩政策在本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有关措施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相关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碍居住区充电桩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
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流程包括准备材料、报装申请受理、施工验收接电3个环节(流程图见附件1-1)。
一、准备材料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4项):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身份材料、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材料、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4项):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授权书(含身份材料)、建桩场所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建桩场所产权人材料及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文件。
二、报装申请受理
(一)申请方通过“网上国网”APP向电力公司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申请方、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对现场用电条件、施工可行性进行勘查,形成供电方案,并在“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确认书”(附件1-2)上盖章确认。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充电桩用电报装申请的,配电设施产权方出具电力容量不足的书面说明。
三、施工验收接电
(一)在自用桩安装前,用户应与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及物业服务人等配合单位签订居住区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参考模板见附件1-3)。
(二)对于自用桩,申请方会同电力公司按照确认后的供电方案,组织开展由电源点到电表的接电施工工作,申请方负责开展由电表到充电桩的工程施工工作。对于公用桩,申请方按照确认的供电方案、施工方案,组织开展充电桩工程施工。
(三)申请方组织施工、电力、物业服务人等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工程验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四)工程验收通过后,电力公司完成装表接电。
四、有关要求
(一)产品要求
居住区充电桩应符合《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7930-2015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规范,具有与实物一致且完善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证书。
(二)施工要求
1.居住区充电桩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施工使用的综合计量箱、配电箱、小型断路器、电缆等物料以及电缆路径、连接方式等须符合配电网相关标准规范。
2.居住区充电桩建设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
3.申请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三)验收要求
居住区充电桩应按照《NB/T 33004-2020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附件1-1
图1 居住区自用桩建设安装流程图
图2 居住区公用桩建设安装流程图
附件1-2
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条件确认书
居住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条件确认书
附件1-3
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
甲方(电动汽车车主):
住址:
乙方(电动汽车企业):
住所地:
丙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住所地:
丁方(物业服务人):
住所地:
甲方 购买了一辆 (品牌)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停车场 号停车位安装 式充电桩一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四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同意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甲方购买相关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位于 ,充电设施安装前,甲方同意提交相关施工资料,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报备,并监督丙方安全施工。
3.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电力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日常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5.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甲方保证及时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方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 承担。
6.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丁方有权核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施工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丁方有权责令施工方整改。
7.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丁方有权停止充电设施用电。
二、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充电设施在正常操作下的运行安全以及人员安全,在质保期内如因充电设施质量问题发生的相关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对甲方进行指导及培训,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充电设施。
3.在质保期内,乙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甲方所有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超过质保期后,乙方有义务提示甲方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丙方承诺:
1.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装修管理以及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服从物业服务人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且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3.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四、丁方承诺:
1.丁方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和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丁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日期:
丙方(公章):日期:
丁方(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