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明确,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主管(管理)部门: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现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