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整体推进开发区屋顶光伏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宜建尽建”的布局原则,大力推动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探索光伏发电、微电网、负荷侧灵活高效互动新机制。经过三年努力,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大幅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显著增强、用能结构稳步优化,探索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开发区新型电力系统。
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30%以上;到2023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6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各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达到80%以上。
实施范围为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发区范围内户用光伏(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既有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在取得屋顶产权方同意且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开发方案应实现本开发区具备条件的现有及新建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全覆盖”,鼓励开发区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式(BIPV)开发屋顶光伏发电。
鼓励开发区结合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绿色发展模式创新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特色小镇建设等工作一体化推进。
鼓励开发区大胆探索实践,开展光伏、风电、储能、制氢等一体化试点示范,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终端冷热水电气等集成耦合利用方式、体制机制等创新,推动建设高度自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局域能源网,努力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自产自用,不断拓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新领域、新场景。
通知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纳入绿色金融体系,对信用良好的投资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予还贷灵活性。
通知还提出,将“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纳入全省开发区争先创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度开始对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建设推进情况及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每年年底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并网容量与开发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屋顶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之比)进行考核。以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容量为标准,2022、2023、2024年度开发区屋顶光伏发电覆盖度分别达到30%、60%、80%得满分。未达到建设目标的,按极值处理法计算指标得分。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