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通知》。文件提出,本次组织申报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将纳入《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规划》。示范项目总规模100万千瓦。
文件表示,申报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确认为示范项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补,其中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给予一定用煤量指标,奖补标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另外,申报条件显示,项目于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的优先考虑)。发挥调峰作用的独立储能项目,单个项目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1.8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Kpd值不低于0.9。其他形式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本次示范项目申请材料要求于2月15日前报至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月18日前完成项目汇总并行文报送至省能源局。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