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印发《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明确:十四五期间,力争年均新增光伏装机容量70兆瓦,到2025年,园区光伏装机容量较2020年增加350兆瓦,区域能源结构不断优化。
2022年1月1日后并网发电、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对建筑业主方按项目发电量补贴0.1元/千瓦时,补贴1年。对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投资方按项目发电量补贴0.1元/千瓦时,补贴3年。
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2017年9月6日
苏州工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操作规程及操作要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201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2017〕2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办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分为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建设两类:
(一)企业投资类:是指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光伏项目。
(二)个人投资类: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光伏项目。
第三条 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简称“经发委”)是园区光伏项目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园区光伏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
(一)企业投资类:由项目投资单位向园区经发委申请备案。
(二)个人投资类:由自然人向电网企业申请登记;电网企业集中一批项目后,向园区经发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五条 企业投资类光伏项目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书(附件1)、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项目投资企业信用报告;
(四)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五)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六)房屋租赁合同;
(七)承载力复核计算说明;
(八)项目技术方案;
(九)项目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或对账单。
第六条 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网企业关于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备案的函件;
(二)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登记表;
(三)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四)经个人投资者签字确认的电网企业关于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系统接入方案。
第七条 企业投资类光伏项目备案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五条第五、六、七、八款材料,第六条的第一、二、四款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二)项目投资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为同一主体,则不需提供第五条第五、六款材料;
(三)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包含房屋租赁协议的,不需提供第五条所列第六款材料;
(四)建设屋顶光伏项目,应提供第五条第七款要求的承载力复核计算说明,承载力复核计算说明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出具,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五)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供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发展光伏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六)项目技术方案应由具备光伏发电设计能力的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报告可联系项目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出具;
(八)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光伏项目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
第八条 电网企业直接受理个人登记申请后,应对住宅房屋产权证或住宅区域内物业及邻里的意见、房屋载荷的安全证明以及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九条 企业投资类光伏项目申请备案流程如下:
(一)项目投资企业填报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
(二)园区经发委网上预审核企业填报内容;
(三)预审通过后,项目投资企业按照第五条第一至第九款的顺序组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园区经发委;
(四)园区经发委审核后签发备案文书。
第十条 个人投资类光伏项目申请备案流程如下:
(一)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申请项目登记;
(二)电网企业按照第六条第一至第四款的顺序组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园区经发委;
(三)园区经发委审核后签发备案文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光伏项目备案,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光伏项目备案申请书
2、光伏项目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