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由于电气化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农产品加工生产用电需求增加。为助力我区乡村振兴和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电价政策执行工作,现就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多渠道开展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宣传,认真进行甄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4〕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67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农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灌溉用电,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其他规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政策。
二、对于同一电力用户用电量中既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也有执行其他电价的,电网企业应指导用户做好用电计量装置安装、线路改造等工作,实现单独分表计量,分别计收电费。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与电力用户进行沟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用电设备容量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比例或定量分算,从而计算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电量的电费和执行其他电价电量的电费,并每年至少校核一次上述比例或定量。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当地供电服务,并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