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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印发

日期:2022-07-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22
07/0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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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建设用地标准 储能电站 风电机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一)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风电行业发展需要,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场址、电力市场、接入系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建设条件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风电机组应充分利用风能资源、地形地质,合理进行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成熟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单机容量大的风电机组,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适当集中,预留远期建设所需的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应从严控制。

(五)项目建设施工道路应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二、用地指标

1.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1.1风电机组用地为永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按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计算。风电机组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表1—2的规定。基本指标适合于风电机组选型为IECⅡ类及以下,地形条件平坦,基础形式为扩展基础、桩基础(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地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的风电场工程。

2.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

2.1机组变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指标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3、表1—4规定。基本指标适用于欧式箱式变电站。

2.2由于美式箱式变电站较欧式箱式变电站尺寸小50%左右,因此用地指标乘以系数0.5。

3.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3.1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3.2升压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安全卫生监测站、备品备件库房、消防设备间、水泵房、主变压器事故油池、油库、消防水池、电缆廊道、道路、绿化等用地。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等设施用地;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3.3风电场66kV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或2回。110kV、220kV、330kV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出线形式为架空线路或电缆敷设。主变压器与配电装置设备布置格局包含了户内和户外2种方式。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5至表1—8的规定。

3.4风电场35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参考66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执行。

注:1.当主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11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22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注:1.当330kV配电装置为户内布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定额标准。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3.5不同区域的风电场工程项目,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可按照表1—9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4.储能电站用地指标

4.1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电站按照150㎡—200㎡/MWh确定用地指标,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1—10的规定。

4.3单独储能电站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米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注:以200MW规模为例,用地指标按130㎡/MWh。

5.交通工程用地指标

5.1风电场交通工程用地范围包括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挡墙用地,主要有对外交通道路和场内交通道路。场内交通道路包括运行期检修道路和施工期施工道路。

5.2对直接利用或改建场内已有道路的,不再计算用地面积,对扩建道路可按增加的宽度计算用地面积。

5.3交通工程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对外交通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为永久用地,施工期施工道路用地为临时用地。

5.4对外交通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6.5米。运行期检修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4.5米。施工期施工道路路基宽度由施工期所选用的起重设备类型及型号确定。

5.5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道路结合使用时,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交通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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