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意见》提出,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凭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 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对已落实建设条件的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规模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MWh)/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
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MW)/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
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配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的项目,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鲁发改能源〔2021〕1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