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四项原则:创新机制、分类施策,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动态调整、滚动实施。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市、县(市、区)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配置或租赁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对已落实建设条件的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规模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MWh)/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MW)/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配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的项目,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新能源项目使用所属同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在省内建设的大型独立储能电站视为配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的项目。
新能源项目使用所属同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在省内形成的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燃气机组示范项目调峰能力、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等,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