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微信号:inencom)获悉,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了偏差电量定义。批发交易用户(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
明确了电量偏差免责范围。符合以下情况经认定后执行偏差免责。
(一)政策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电力用户执行市(区)政府(部门)临时发布的增减产能、重污染天气等其他因素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变化的相关政策的。
(二)电网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电网公司主动采取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措施或临时停电、故障停电等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变化的。
市场主体申请免责偏差电量为无市场化调整手段(不含绿电交易)对应的偏差电量,即当月最后一次交易申报时间后至抄表周期最后一天期间对应的偏差电量。鼓励批发交易用户通过参加月度、月内(多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方式减少偏差电量。
建立了免责标准。单一电力用户提交的免责偏差电量不得大于当月抄表周期内的(交易合同电量-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免责偏差电量按签约零售用户实际免责偏差电量的总和核定;电力用户结算时,总免责偏差电量不超过该用户实际产生的偏差电量。免责偏差电量的调节系数U1、U2取值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