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中规定的方法标准和频次进行检测,未实测月份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可根据《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中关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2022年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规定进行取值;其他行业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进行取值,指南未作规定的可参考针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取值规定进行取值。例如,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文,对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为3个月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未实测月份燃煤元素碳含量可使用当年已实测月份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元素碳含量年度实测月份不足3个月的,未实测月份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不分煤种取0.03085tC/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