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指南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的具体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扣减外售二氧化碳。按照《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规定,外售的二氧化碳量(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源)可以从企业法人边界的总排放量中扣减,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制取的二氧化碳既不纳入排放量计算范围也不纳入外售的二氧化碳量扣减范围;按照当前适用的化工生产企业(合成氨生产或甲醇生产)补充数据表,外售的二氧化碳暂不从补充数据表边界的总排放量中扣减而是在“二氧化碳回收利用数据”信息项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