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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8项措施保障沙漠戈壁荒漠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

日期:2022-10-03    来源:国际能源网

能源资讯中心

2022
10/0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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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 电动汽车

近日,宁夏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8项政策措施保障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光伏发电基地、大型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助力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

《通知》明确,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布局的光伏、风电产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新能源产业用地布局与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的共享,引导新能源产业有序发展。支持光伏全产业链制造基地、低碳零碳产业示范园等新能源项目建设。

鼓励优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矿废弃地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一般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复合项目、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光伏发电项目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鼓励光伏、风电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同地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出让方式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25年。

在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千乡万村驭风计划”“千乡万村沐光行动”中利用原有房屋和构筑物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若在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及不影响建筑安全等情况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批准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养殖圈棚、温棚、鱼塘建设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只对升压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办理建设用审批手续。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2〕183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保障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光伏发电基地、大型风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助力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现就做好用地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等新能源产业规划共享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布局的光伏、风电产业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新能源产业用地布局与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的共享,引导新能源产业有序发展。支持光伏全产业链制造基地、低碳零碳产业示范园等新能源项目建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二、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设光伏风电项目。鼓励优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矿废弃地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一般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复合项目、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光伏发电项目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简化风电场“以大代小”用地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得进行改造升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的,应符合使用林地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不改变风电场范围,仅对部分塔基用地进行调整,改造后永久用地面积总和小于改造前面积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未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部分土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提升复合利用光伏项目用地效率。在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千乡万村驭风计划”“千乡万村沐光行动”中利用原有房屋和构筑物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若在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及不影响建筑安全等情况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批准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养殖圈棚、温棚、鱼塘建设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只对升压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办理建设用审批手续。

五、保障新能源配套产业用地需求。新能源配套产业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等项目,按工业用途供应建设用地,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能源项目工业用地内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属于研发设计、检验监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供应建设用地;属于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的可按公共设施用途供应建设用地;属于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等经营项目,可按商服用途供应建设用地。鼓励新能源项目用地根据企业生产周期,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供应。

六、扩大新能源产业用地有偿使用范围。鼓励光伏、风电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参照同地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出让方式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25年。装备制造、生产加工等工业用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七、保障零星小面积能源配套项目用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进行研究,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供地条件,明确产权关系。

八、加强新能源产业用地监管。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监管,适时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情况开展专项监测,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实施情况、光伏支架约定高度落实情况。项目用地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的,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规定;光伏阵列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不得擅自硬化或破坏土地,用地单位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非约定用途,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项目用地约定时限到期后,用地单位须恢复光伏方阵用地土地利用原状,未按规定恢复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责令进行整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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