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和中央企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二类: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陕西、甘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类: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司法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包括深化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有针对性地完善防治措施,提升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二)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包括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信息化装备,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灾害预警等信息系统,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煤炭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加大瓦斯综合利用,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变革。
(四)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包括改造提升煤矿存煤能力,增加煤炭供给弹性。
(五)年度申报通知明确予以支持的建设内容。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