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优做强江西省锂电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从锂电企业比较关注的锂矿资源保障、资金支持及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要素保障提出了有力举措,尤其是着眼于重大项目的招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加大投融资扶持力度、统筹推进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推出十条“干货”举措。
加大锂资源绿色开发、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资金支持。对锂电池关键材料、高性能动力型、储能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通过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采用股权质押等方式择优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给予1000-200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江西省推广应用范围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锂电企业按不低于保单费用60%的比例实施保险补偿,单个企业获批的保险补偿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锂电产业上、中、下游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正极材料、下一代负极材料、动力电池等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投资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锂电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锂电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给予上市奖励。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新增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含借壳上市)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锂电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新增首发上市的锂电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下一步,江西省将锚定打造全国领先、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的目标,建立锂电重大项目月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落地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加速推进项目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优做强锂电新能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做优做强江西省锂电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优做强江西省锂电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充分发挥江西省锂资源优势,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机遇,进一步提升江西省锂电新能源产业在全国的优势地位,推动锂电新能源产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锂电重大项目建设。加强锂电产业上、中、下游关键环节招商引资力度,重点支持引进正极材料、下一代负极材料、动力电池等领域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投资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锂电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锂电企业科技创新。加大锂资源绿色开发、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资金支持。对锂电池关键材料、高性能动力型、储能型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通过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项目,采用股权质押等方式择优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给予1000-2000万元。鼓励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江西省推广应用范围的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锂电企业按不低于保单费用60%的比例实施保险补偿,单个企业获批的保险补偿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锂电产品在电动汽车、储能、移动能源等领域推广应用,激发锂电产业多样化创新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锂电企业上市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给予上市奖励。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新增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含借壳上市)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锂电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新增首发上市的锂电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设立锂电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依托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设立不少于50亿元的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和引进一批具有带动性、支撑性和引领性的锂电重大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锂资源保障力度。加强全省锂矿资源储备和统筹开发利用,鼓励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参与全省锂矿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优化锂资源供给。支持锂电龙头企业在江西范围内通过自行开采、投资合作、长期协议等方式取得锂资源。积极布局“城市矿产资源”市场,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支持废旧动力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进行锂电池规范化梯次回收利用。加强与其他锂资源丰富省份战略合作,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指导帮助锂电优势企业布局国内外锂矿资源,提升锂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能耗需求。对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复合石墨体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等电解质、锂离子电池制造、含锂矿高效采选及尾矿综合利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重大项目,在能耗需求上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锂电企业绿电绿证等交易。鼓励锂电企业消费绿色电力,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购买绿色电力和绿证,支持江西省锂电企业“走出去”开拓欧美市场。探索建设锂电产品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金融监管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用电用气保障。支持锂电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强与中石化、中石油在赣供气企业合作,提升省内锂电产业园区天然气供应能力,保障锂电企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项目用地支持。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锂电项目列入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省重点项目清单,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大项目清单单独选址的锂电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锂电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有关市、县(区)通过加大存量土地处置力度、优先使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等措施予以重点保障。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重点项目清单的锂电项目,在项目使用林地时安排省级预留林地定额优先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统筹推进锂电产业健康发展。坚持高位推动,强化省市联动、部门协同,设立推进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定期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企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锂电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各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竞争优势,合理布局锂电产业,防止盲目投资、“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出现新的产能过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