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山西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对独立储能电站的调度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计量与结算等各方面均作出明确要求。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调度运用等。独立储能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独立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新能源配套储能或用户侧储能等满足独立并网运行等技术条件时,可自愿申请转为独立储能电站运行。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西电网运行,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储能电站。地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独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独立储能电站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于协议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签事宜,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因电站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的,每逾期1天,按全站装机容量×0.3小时的标准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全站装机容量×5小时。
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须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电气试验报告和运行特性测试报告,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允许独立储能电站投产运行。因消防、环境等手续未办理完成等自身原因导致正式投产逾期的,每逾期1天,按全站装机容量×0.3小时的标准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全站装机容量×5小时。
连续逾期3个月,解网重新试运。独立储能电站因安自装置动作,频率、电压等电气保护动作导致脱网的,不得自行并网。独立储能电站重新并网前,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并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并网。
独立储能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储能单元非计划(脱网)停运,一次停运储能单元总容量超过全站装机容量30%的,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每次按全站装机容量×3小时的标准考核。由于电网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非计划停运的,免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