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四部门发布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根据文件内容显示:“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5%, 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不仅如此,文件对7种情况的煤矿进行重点支持。其中包括:
(一)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效益欠佳的煤矿企业;(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增产保供政策较好的煤矿企业;(三)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受两端地区的煤矿;(四)智能化建设示范煤矿;(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超过 50%的地区和煤矿企业;(六)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的煤矿;(七)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重点支持政策的煤矿企业或煤矿。
文件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企业分为三类,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地区(中央企业)平均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 15%。
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 过 20%。
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不超过 25%。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