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修订印发火力发电、输变电、陆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火电领域,通知文件提出:“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
“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在火力发电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将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从原勘察设计单位小节中独立出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相关检查条款,强化对勘察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输变电领域,通知提出:“鉴于《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已通过专篇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的检查内容,故删除了原《大纲》中海底电力电缆输电工程的相关检查内容。”
在风电领域,通知明确:“开展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时,对于成熟量产机型应取得型式认证证书;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中的首台(套)或明确以试验为目的的样机可暂取得设计认证证书,在风力发电机组批量使用时取得型式认证证书。”
在光伏领域,通知要求:“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配套储能工程主要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大多采用预制舱模式进行建设,现场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单,质量监督以系统调试内容为主;其他类型储能工程如空气压缩储能、飞轮储能、超级电容储能等种类繁多且技术复杂,将其编入《大纲》的一个章节难以全面涵盖有关内容,不再就配套储能工程设独立章节,删除原《大纲》“独立蓄能设施工程”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