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广东河源印发《河源市碳普惠项目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碳普惠项目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申报要求、申报流程、收益分配等方面做出指引。
申报范围:村集体、个人或企业符合广东省林业碳汇、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及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
申报主体: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应为行政村集体。
(二)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适用于个人、集体和企业(控排企业除外)进行减排量申请。
(三)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地块的经营者应为个人、村集体组织或企业。
申报要求:
(一)碳普惠项目的开发申报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可量化性和广泛惠民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二)碳普惠项目申报业主按照自愿原则依据相关碳普惠方法学参与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工作。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申报碳普惠项目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碳普惠项目应符合碳普惠相关管理办法及方法学要求,项目业主应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申报流程:
(一)申报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村集体)可自行组织项目开发申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
(二)申报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的,项目业主可自行申请项目减排量,也可委托个人或者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
(三)申报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的,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逐级向申请表里相应的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原文如下:
河源市碳普惠项目
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市村集体、个人或企业符合广东省林业碳汇、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及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备案交易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是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发〔2022〕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2022年修订版)>等5个方法学的通知》(粤环函〔2022〕45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共享单车骑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试行)>的通知》、《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碳普惠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3〕8号)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申报主体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应为行政村集体。隶属同一行政村边界内的分散林地应打包为一个项目申请。具有相同申报主体的项目不可拆分申请。
项目地块适用的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和疏林,不适用的林种类型为薪炭林、短周期速生丰产林、工业用原料林。项目地块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基础。
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为10年。减排量产生时间不得早于2019年1月1日。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1年。
(二)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适用于个人、集体和企业(控排企业除外)进行减排量申请。单个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5MW及以下,以并网验收文件为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减排量从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算起,最早可上溯到2019年1月1日,计入期不超过25年。项目的核算周期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
(三)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地块的经营者应为个人、村集体组织或企业。隶属同一行政村边界内的分散林地应打包为一个项目申请。具有相同申报主体的项目不可拆分申请。
项目地块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以及以生产薪炭等生物质燃料为目的的林地。项目地块应具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基础。
项目减排量计入期为10年,项目计入期满后可以继续申报。核证减排量产生时间不得早于2015年1月1日。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至少为1年。
三、申报要求
(一)碳普惠项目的开发申报应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可量化性和广泛惠民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二)碳普惠项目申报业主按照自愿原则依据相关碳普惠方法学参与碳普惠项目开发申报工作。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申报碳普惠项目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申报碳普惠项目应符合碳普惠相关管理办法及方法学要求,项目业主应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村集体)可自行组织项目开发申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申报主体或技术服务机构应于签订相关收益分配协议后,向县(区)林业部门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递交林业碳普惠预申报的申请书。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报主体(村集体)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递交的林业碳普惠预申报的申请书后,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请示,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出具意见递交市生态环境局。
申报主体(村集体)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得县(区)林业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并成功通过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预申报登记后,可对项目进行减排量核证。
申报主体(村集体)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备案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普惠管理办法、方法学等要求,对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验林权证是否与原件相符,审核项目减排量收益分配是否符合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等,并视情况会同市林业局核实森林资源二调数据等。
通过市级初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省级备案。
(二)申报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的,项目业主可自行申请项目减排量,也可委托个人或者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
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人(或单位)按照《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备案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普惠管理办法、方法学等要求,对分布式光伏碳普惠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况会同市供电局核实电费结算数据等。
通过市级初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省级备案。
(三)申报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的,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准备齐全相关材料逐级向申请表里相应的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五、收益分配
(一)申报主体若自行出具核证报告并自行组织申报碳普惠项目,收益100%归申报主体(其中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村集体获得100%收益,须事先与村民小组、村民个人、承包方或租赁方确定收益分配方式)。
(二)申报主体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申报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需提供与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协议,其中需明确技术机构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10%;若申报主体为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则该比例不得超过5%。
(三)若项目林地涉及多个村小组的,申报主体应与所有村民小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及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比例由申报主体与村民小组自行协商确定。
(四)若项目林地涉及村民个人的,申报主体应与村民个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及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比例由申报主体与村民个人自行协商确定。
(五)若全部或部分项目林地经营权承包到户(如自留山、责任山)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发生流转的,申报主体有义务告知相关承包方、租赁方关于项目开发的事宜,提前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并签订协议。收益分配比例由申报主体与承包方或租赁方自行协商确定。
17.申报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若项目场地提供者和项目实施者一致的申请项目,减排量收入归项目实施者所有;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排量收入按照项目场地提供者和项目实施者事先约定的方式及比例分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申报方若为村集体或个人,委托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时,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分配比例不得超过10%。若项目申报方为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则该比例不得超过5%。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申报方若为企业,委托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时,收益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确定。为最大限度保障项目业主的利益,建议受委托方(个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获得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20%。
(八)深圳市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若有技术机构协助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需提供技术机构与申报主体的服务协议,其中需明确技术机构的碳普惠减排量收益分配比例,收益分配比例自行协商确定。为最大限度保障村集体或村民利益,建议第三方服务机构获得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20%。
六、其他事项
(一)碳普惠项目利益相关方的碳普惠减排量如能进行单独计算的,建议单独计算;如不能单独计算的,建议按面积比例计算。
(二)村集体应对碳普惠项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碳普惠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第三方技术机构除明确的收益分配比例外,如发现有额外收取核证费、成本费等其他费用及签订阴阳合同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申报主体或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碳普惠相关管理办法及方法学,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申报流程图
广东省碳普惠项目申报流程图
26.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细节图
八、申报材料清单
(一)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请者应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碳普惠减排量预申报申请表》;
2.《碳普惠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3.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林业碳汇碳普惠减排量核证报告》;
4.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地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如林权证、不动产权证);
5.证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6.核算周期内林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
7.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复印件(如有);
8.委托协议、减排量收益分配协议等;
9.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的证据文件;
10.近年来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碳汇增汇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11.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与地籍小班号的对应说明(必要时提交)。
12.森林防火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块未发生火灾声明。
(二)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请者至少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碳普惠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2.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减碳量核证报告》;
3.证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电网公司核发的发电量证明文件,如项目并网验收单、电费单等;
6.申请备案的减排量未在PHCER及其他减排机制下重复申报承诺书;
7.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的证据文件;
8.减排量收益分配相关协议。
(三)深圳森林经营碳普惠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碳普惠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森林经营碳普惠减排量核证报告》;
3.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地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如林权证、不动产证);
4.证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5.核算周期内林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
6.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复印件(如有);
7.委托协议、核证减排量收益分配协议等;
8.近年来开展森林抚育等林业碳汇增汇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9.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与地籍小班号的对应说明(必要时提交)。
附件: 附件1:村委会(村小组)共同开展林业碳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项目委托协议(模板).wps
附件2:xx村(村小组)林地信息表(模板).wps
附件3:关于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申报表决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委托声明(模板).wps
附件4:签字盖章区(模板).wps
附件5:关于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申报委托声明(模板).wps
附件6:xx村xx村民小组关于林业碳汇减排量项目收益分配声明(模板).wps
附件7:参会村民代表签名表(模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