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9月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该细则适用范围为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其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适用本细则。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于新型储能进入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并按月随同两个细则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就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方面,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自退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退出营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附通告原文: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