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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私自增容!浙江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23-11-13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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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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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 私自增容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获悉,浙江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需在线向备案部门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

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备案容量施工,严禁私自增容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光伏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由供电企业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按月结算。2018年6月1日之前并网的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项目,发电量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财政到位情况及时转付。省级补贴由供电企业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按月结算。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项目业主单位一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即11月8日至17日)。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发改局能源科536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向市发改局能源科(电话85630536)反馈。

附件  1.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申请及并网验收流程图

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引导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供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并网服务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委托下放行政权利事项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企业光伏和储能项目备案,对拟建在拆迁计划区域或“腾笼换鸟”计划内的项目不予备案。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平湖市供电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企业”)负责光伏项目报装申请及并网服务。

第六条  企业光伏项目建设前须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zjzwfw.gov.cn/indexzj.jsp)提交备案申请,备案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金额、设备清单等内容,备案通过后在平台自行下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需在线向备案部门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

第七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光伏项目建设前须向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供电企业按月集中向市发改局能源科报备。

第八条  企业和居民光伏项目在报装申请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业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表》。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后勤财务部门核发的核准通知书或开户许可证)。

4.土地合法性支持文件(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购房合同》;

(3)含有明确土地使用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

(4)如租赁第三方屋顶的,需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原件。

6.项目备案文件。

7.如接入10(20)千伏及以上配电网的,需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请注明)。

8.如接入专变用户的,需提供一次主接线图、平面布置图、负荷情况等资料

9.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

(二)居民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书(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2)《购房合同》;

(3)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

(4)若属农村用房等无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可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房屋归属证明;

4.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原件;

5.如使用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建设分布式光伏的,需提供《关于同意XX居民家庭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同意书》和《关于同意XX居民家庭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

第九条  在项目竣工后,应履行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鼓励行业协会提供验收专家支持。验收应参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T/HZPVA 001)的有关要求,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立卷归档。

工程验收合格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业主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并网验收申请相关资料:

(一)企业光伏项目

1.并网验收申请(包括《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检验和调试申请表》、《联系人资料表》)。

2.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的检测认证证书及产品技术参数(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低压配电箱柜、断路器、闸刀、电缆等低压电气设备3C认证证书;升压变、高压开关柜、断路器、闸刀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

4.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

5.并网前单位工程验收报告(记录)。

6.如属远动信息并网调度项目的,需提供并网前设备电气试验、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远动信息、电能量信息采集调试记录。

7.如接入10(20)千伏及以上配电网的,需提供项目运行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书)。

8.并网调度项目提供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二)居民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检验和调试申请表》

2.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3.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的检测认证证书及产品技术参数(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低压配电箱柜、断路器、闸刀、电缆等低压电气设备CCC认证证书。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验收和调试报告。

5.装机容量在400kW以上的,需提供安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证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供电公司对光伏项目进行并网验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发用电合同》,其中10(20)千伏中压企业光伏项目还需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重点在公共机构、基础设施、产业园、重点能耗企业等领域发展光伏应用。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单位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须包含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项目设计和施工资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要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第十二条  光伏项目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布置。应采用数字高效、全生命周期运维的管理模式,并放开数据接口,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实现光伏项目统一负荷管理。

第十三条  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的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或CQC认证,晶硅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提供10年工艺质保和25年功率不低于额定功率80%有限质保。鼓励使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领跑者”认证的光伏组件产品。

第十四条  直流侧电压大于120V的光伏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须具备防直流拉弧保护及防孤岛保护功能,需符合《光伏发电系统直流电弧保护技术要求》(GB/T39750-2021),且具备组件级快速关断及管理能力,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鼓励商业建筑屋顶空间、新建建筑一体化光伏屋顶或光伏幕墙采用微型逆变器、组件优化器等装置。

第十五条  光伏项目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对中压10(20)千伏光伏项目采用的配电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并应具备光伏元件故障、漏电自动断开光伏输出总开关,以及市电停电自动断开光伏发电等基本保证安全功能,箱体材质若采用不锈钢须确保外壳可靠接地,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第十六条  光伏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要求。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十七条  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1.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八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备案容量施工,严禁私自增容。

第二十四条  光伏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并要求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以保障施工和运维人员安全,降低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器损坏或损毁起火,以及台风、暴雨、暴雪等各种恶劣天气造成的财产和人员等损失;鼓励购买发电量保险。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供电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光伏项目的上网电量电费由供电企业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按月结算。2018年6月1日之前并网的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项目,发电量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财政到位情况及时转付。省级补贴由供电企业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按月结算。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项目业主单位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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