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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季节性高峰电价上浮84.3%

日期:2023-12-07    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能源资讯中心

2023
12/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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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峰谷电价差 输配电价格 新型电力系统

安徽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提出,优化峰谷分时时段,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详情如下: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详情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

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计入往来款专项核算,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今年迎峰度夏期间,为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应和电网安全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用户峰谷时段进行了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在晚高峰引导用户合理安排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电力保供工作成效明显。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变化实际情况,拟进一步优化我省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

一、关于优化峰谷分时时段和浮动比例的说明

鉴于我省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早峰、午峰和晚峰电力供需平衡仍紧张,尤其是晚峰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拟将目前执行的7月、8月两个月峰谷时间段扩大到1月、7月、8月、9月、12月五个月,同我省现行季节性高峰月份保持一致,鼓励用户调整生产班次,将可转移的高峰负荷移到谷段和平段。同时结合今年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调整情况,按照国家峰谷电价比原则上不低于4:1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高峰和低谷浮动比例。将高峰上浮比例在现行比例基础上再上浮3个点,低谷在现行比例基础上再下浮3个点。

二、关于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的说明

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以来,调动了用户参与电网削减高峰负荷的积极性,有效实现了“错峰能力最大化、电量影响最小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的要求,考虑我省电力保供实际需要,对现行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加价时段、加价幅度、温度条件等进行优化调整:一是缩小执行范围,考虑到广大商业用户调峰能力较弱,将尖峰电价执行范围由过去执行峰谷分时的工商业用户调整为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二是将执行时段由现行尖峰日的8小时调整为1月、7月、8月、12月每日固定2小时,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影响;三是按照国家要求,将尖峰电价由现行固定加价标准调整为在峰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四是取消尖峰电价温度触发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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