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其中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如电池租赁运营机构等)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梯次利用企业承担生产的梯次利用产品回收责任;电池租赁运营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回收经营者、综合利用企业及其他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利用和环保处理。
原文如下: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60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箱:zyzhly@miit.gov.cn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