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07年出台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5号令)的修订完善。《办法》的出台对促进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双碳”目标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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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通过制度保障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在全额保障收购等系列政策作用下,可再生能源行业由试点示范阶段,历经规模化发展阶段,全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一是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实现历史性跨越。截至2023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5.16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1.9%,可再生能源发电历史性超过火电装机,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中的比重接近40%。
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稳步增长。2023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2.95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1.8%,成为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力量,推动我国能源结构持续优化。
三是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基本实现全产业链国产化,2023年风电机组等关键零部件的产量占到全球市场的70%以上;光伏发电设备技术能力保持世界领先水平,光伏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和组件产量占全球比重均超过80%,风电光伏全球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
02
新形势下优化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的重要措施
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路径,核心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一是要服务“双碳”战略目标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到2060年达到80%以上。因此,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可再生能源电量应收尽收、应用尽用。
二是要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清洁低碳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目标,要在推动新能源集中与分布并举、陆上与海上并举、就地利用与远距离外送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构建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新格局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需求侧潜力消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
三是要参与市场交易促进消纳。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有利于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消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同时,随着绿色电力证书制度的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呈现出电力交易与绿色权益交易并举的新发展态势,共同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
面对发展新要求,为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需根据新的形势,对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收购电量内涵,以及监管重点等进行优化完善。
03
顺应新理念、新形势要求,《办法》创新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机制
按照新发展理念要求,《办法》重点从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行政处罚等方面,对通过监管手段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双碳”战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相关要求的落地实施。
(一)衔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优化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超过40%,收购方式已由电网公司“统购统销”转变为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多市场成员协同消纳,实现“电从远方来”与“电从身边来”相辅相成。
顺应新发展形势,《办法》对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进行优化,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多方位、多主体协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确定,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市场交易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确保新能源由计划向市场平稳过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保障新能源项目开发主体的合理收益。
(二)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加强保障性收购监管
《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优先调度三个方面细化了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电网企业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同时,允许各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增加办法实施灵活性,充分发挥各派出机构监管作用。
(三)进一步夯实电网责任,助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
《办法》提出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强协调,推动网源协同发展。为提升接网服务水平,《办法》要求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的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多层次、多维度政策体系协同发力。消纳是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办法》通过优化完善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制度,有力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将更好发挥可再生能源在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方面的重大作用,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和保障。
(作者系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