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获悉,据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因未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
新余耀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资开发的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新余仙女湖区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投资开发的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