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以下简称“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富余新能源跨省消纳。在华东电力调峰辅助服务日前市场出清后,如果调峰服务购买省(市)申报的调峰需求未完全成交,新能源省内消纳无法保障时,触发启动本市场。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按照新能源消纳“先省内、后跨省”的优先顺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新型储能参与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是指处在充电状态和静置状态的新型储能增加充电进行购电申报。新型储能的基准充电功率是省(市)调度机构安排的充电曲线。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每15分钟清算、每日统计、按月结算。
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采用统一边际电价出清机制,分96点出清(一)将每个时段买方申报电价从高到低排序。(二)将每个时段卖方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三)按照买卖双方价差递减的原则依次出清,价差最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直至价差小于零。存在多个价差相同的交易对时,成交电力按照交易申报电力比例进行分配。出清电价为最后中标买方报价和卖方报价的平均值。市场初期,暂不收取华东跨省输电费及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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