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类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好电力用户”、B类信用等级为“信用一般电力用户”(默认评价)、C类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电力用户”、D类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电力用户”。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海南省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在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海南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6月8日(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海南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联系电话:0898-65323813;邮箱:yxj_fgw@hainan.gov.cn)
海南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海南省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电力行业的分级分类监管,倡导电力用户形成良好的用电习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电力用户是指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网公司”)及所属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等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用户(包括自然人及社会法人用户)和对电网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是指海南电网公司根据电力用户履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电力用户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条【职责分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用户信用评价办法和评级标准制定发布、监督管理等工作。海南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用电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等级信息报送等工作。海南省营商环境厅(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厅”)负责将海南电网公司报送的电力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电力用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拖欠电费等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用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六条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类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好电力用户”、B类信用等级为“信用一般电力用户”(默认评价)、C类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电力用户”、D类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电力用户”。
第七条A类信用等级(信用很好电力用户)行为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评定:
(一)电力用户连续1年及以上保持用电行为良好,无本办法中第九、十条款中所列的不良信用行为;
(二)电力用户选择预付费结算方式,且无本办法中第九、十条款中所列的不良信用行为。
第八条B类信用等级(信用一般电力用户)行为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评定:
(一)在连续6个月内按时交纳电费,且未发生窃电或违约用电;
(二)新增电力用户若未选择预付费结算方式,原则上均默认评定为一般电力用户。
第九条C类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电力用户)行为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评定:
1.自然人信用较差行为包括
(1)经催缴后,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1次欠缴电费;
(2)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3)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4)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整改计量装置故障并补缴电费的行为;
2.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较差行为包括
(1)经催缴后,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1次欠缴电费;
(2)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3)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4)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整改计量装置故障并补缴电费的行为;
(5)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用户故障出门(不可抗力除外),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第十条D类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电力用户)行为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评定:
1.自然人信用很差行为包括
(1)经催缴后,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2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1个月;
(2)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
(3)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4)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整改计量装置故障并补缴电费的行为;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拒不赔偿损失的行为;
(6)根据法院判决书,存在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
(7)无正当理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
(8)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2.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很差行为包括
(1)经催缴后,在连续6个月内发生2次欠缴电费,或连续欠费超1个月;
(2)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
(3)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4)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在规定时间内拒不配合整改计量装置故障并补缴电费的行为;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拒不赔偿损失的行为;
(6)根据法院判决书,存在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
(7)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用户故障出门(不可抗力除外)或1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8)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
(9)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负荷互动避让协议的行为;
(10)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海南电网公司应加快推动电力信用数字化转型工作,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实名制信息、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海南电网公司应规范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南网在线、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监管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海南电网公司应对信用等级评价较差的电力用户实施提醒和告知,对C类信用较差电力用户,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对D类信用很差电力用户,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奖励与监管举措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厅及海南电网公司,依法依规对不同信用等级电力用户采取守信奖励及监管措施:
(一)电力行业内部守信奖励及监管措施
1.A类信用等级用户守信奖励措施
(1)允许预付费用户享受一定透支额度;
(2)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及合理用电解决方案;
(3)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能降耗减费建议;
(4)优先安排用户增容等用电需求,优先保证公用变电所间隔、公用线路容量的使用;
(5)提供电费融资服务;
(6)提供票据交纳电费服务。
2.B类信用等级用户守信奖励措施
(1)提供电费融资服务;
(2)提供票据交纳电费服务。
3.C类、D类信用等级用户不良信用行为监管措施
(1)在该信用等级期间执行预付费结算方式,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
(二)社会信用监管措施
1.在企业或个人授权的前提下,将电力用户信用等级情况通过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提供信用参考;
2.对社会法人的用电信用等级情况纳入海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进行使用。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用电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不良信用行为认定的生效日起算。C类、D类信用等级电力用户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在有效期内连续及时交纳电费且未发生违约用电、窃电、故障出门、扰乱用电秩序等影响信用评级不良信用行为,可恢复用电等级至B类信用等级,并享受相应等级守信奖励。
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未造成严重事故后果,并在一定期限内能纠正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实施信用等级修复。
第十八条在不良信用行为生效期间,对监督措施执行到位的C类、D类信用等级电力用户,在确定用电等级后,分别连续6个月、12个月及时交纳电费且未发生违约用电、窃电、故障出门、扰乱用电秩序等影响信用评级不良信用行为,可提前恢复用电等级至B类信用等级,并享受相应等级守信奖励。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海南电网公司应将修复信息通过省营商环境厅推送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用户认为其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电网公司当地市、县供电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海南电网公司当地市、县供电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后,电力用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县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二条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海南电网公司应当予以更正并通过省营商环境厅推送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期间,暂时停止相关监管举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或滥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监管举措,侵犯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电力用户的信誉,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等级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滥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