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意见的通知,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文件明确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分布式电源准入等基本条件。
储能企业基本条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基本条件: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虚拟电厂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负荷聚合商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安全、可靠的负荷管理运营系统;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分布式电源准入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根据电压等级标准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文件还提出,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经营主体确立服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