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与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相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原规定中“纳入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以及“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的要求不再执行。在停止执行上述规定后,分布式光伏备案将不再要求取得电力消纳意见。对于仍设有分布式光伏备案前置条件的地区,相关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并严禁擅自增减分布式光伏备案审查条件。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