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双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案表示,推动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方案中指出:
经营主体及参与方式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推动火电、核电、新能源、抽蓄等电源,以及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发电侧主体根据电源品种类别及市场发展情况,采用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不报量不报价等多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用户侧主体暂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以不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具备条件后,逐步向报量不报价、报量报价方式转变。
现货市场交易模式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经营主体报价,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依次形成机组开停机、发电计划。
省内中长期市场的衔接
发电侧主体的中长期合同不作为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依据;
用户侧主体的中长期合同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正负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
调频辅助服务在现货市场机组组合确定后开展。采取集中竞价、边际出清的方式独立开展,对调频机组因参与系统频率调节而损失的现货市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探索调频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与省间市场的衔接
明确全省系统用电负荷与由省间市场形成的联络线计划之和作为现货市场竞价标的。
现货市场价格机制
发电侧主体现货上网电价暂采用系统边际电价机制,建立电网阻塞疏导方式,现货市场设定价格上下限。
结算与计量
明确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或者“月清月结”的结算模式。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双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13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双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深化双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设有效竞争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经营主体及参与方式
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推动火电、核电、新能源、抽蓄等电源,以及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交易。
发电侧主体根据电源品种类别及市场发展情况,采用报量报价、报量不报价、不报量不报价等多种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用户侧主体暂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以不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具备条件后,逐步向报量不报价、报量报价方式转变。
(二)现货市场交易模式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经营主体报价,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依次形成机组开停机、发电计划,出清产生分时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依据。
1.机组开停机计划:采用“安全约束机组组合”算法出清机组组合。
2.市场出清:采用“安全约束经济调度”算法,进行日前市场及实时市场出清。
3.结算依据:经营主体的申报数据和出清结果封存到运行日结束,市场出清电价作为现货结算的依据。
(三)与省内中长期市场的衔接
为发挥中长期合同“压舱石”作用,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经营主体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做好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有效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1.发电侧主体的中长期合同不作为电力调度机构执行依据。参与现货市场的经营主体,中长期合同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合同外的正负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2.用户侧主体的中长期合同电量按合同价格结算,合同外的正负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3.推动中长期合同带曲线交易和分时段交易,建立发用两侧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机制。推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曲线(含省内和省间)按照代理工商业用户典型用电曲线、居民和农业用户典型用电曲线确定。推动代理工商业用户、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4.用于结算的现货市场价格的计算时段应与中长期合同约定时段相一致。
(四)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
1.调频辅助服务在现货市场机组组合确定后开展。采取集中竞价、边际出清的方式独立开展,对调频机组因参与系统频率调节而损失的现货市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探索调频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2.逐步实现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融合,通过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实现调峰功能。
3.根据电源结构、电网运行及市场发展,逐步探索引入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品种。
(五)与省间市场的衔接
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统筹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在更大范围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全省系统用电负荷与由省间市场形成的联络线计划之和作为现货市场竞价标的。
(六)现货市场价格机制
1.发电侧主体现货上网电价暂采用系统边际电价机制,建立电网阻塞疏导方式;视我省电网运行特点及市场发展情况,可采用节点边际电价等机制。
2.现货市场应设定价格上下限,并适时调整。
3.用户侧主体作为现货市场价格接受者时,其现货市场价格由发电侧主体现货加权平均价形成;用户侧主体采用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时,其现货市场价格由市场竞价形成。
4.进一步规范电力零售市场,逐步建立批发、零售市场现货分时价格传导机制。零售用户的电能量价格按其与售电公司约定执行。
(七)结算与计量
1.现货市场采用“日清月结”或者“月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根据经营主体的结算模式按日或者按月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
2.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须具备分时电力电量计量能力。出现计量数据缺失时,由计量数据采集系统按照电量数据拟合办法对缺失数据进行拟合,用于市场化结算。
3.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建立健全不平衡资金和市场费用分摊(返还)机制。
(八)信息披露与保密
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主体应按要求披露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九)市场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电力市场相关配套风险防控机制,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动态调整。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可采用政府授权合约、市场力检测与缓解、二级价格限值、市场回收及补偿等风险防控措施,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及市场运营机构可对现货市场采取干预、中止和恢复等措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市场平稳运营。
(十)电力市场监管
有关政府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电网公平开放、信息披露、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等情况实施监管。
二、职责分工
省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推进现货市场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现货市场方案,组织开展现货市场运行工作,组织评估电力市场运行状况,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
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监管现货市场运行,规范现货市场秩序,指导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电网企业负责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报装、计量、抄表等服务;组织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参与现货市场;组织开展电费结算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现货市场出清、交易结果执行;建设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现货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按规定实施市场干预、中止及恢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现货市场交易申报、交易结算依据出具、信息披露实施及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工作;负责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组织和合同曲线分解工作,监测分析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参与制定电力市场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与现货市场相适应的零售市场交易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履行保密义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组织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各经营主体,形成合力,推动现货市场深化建设工作。
(二)加强应急保障。加强各类市场风险防范,强化应急保障,及时跟踪总结现货市场运行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方案规则、配套政策以及技术支持系统,确保我省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稳妥有序推进。不断健全现货市场规则体系、完善技术支持系统,结合福建实际开展结算试运行工作,动态调整,逐步增加结算天数、拉长试运行周期,推动我省现货市场尽快成熟完善。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