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19日介绍,为了从源头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批制度,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
这意味着上述制度实施后,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在节能评估、土地和环境评估三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才能进入下一步审批和核准程序。
这位负责人说,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开展调研和研究,多次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这位负责人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有力手段。目前,亟须按照节能法规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在应对当前经济下行,扩内需保增长的过程中,要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有效遏制高效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这位负责人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扩大投资规模拉动,很多新上项目对高效合理利用能源重视不够,造成能源资源的大量浪费。今年4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
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部分计划单列市及地方政府也制定实施了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据交通部介绍,从1997年开始,交通部对港口码头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从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能评工作的情况看,实施独立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有效把住了能耗不合理增长的源头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