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电 昨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刊文称,贪污受贿、买官卖官、作风专横、生活糜烂、弄虚作假、热衷政绩工程……在我国当下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少数官员的上述所为令舆情哗然,民意愤懑,其危害之大,已严重伤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形象。凡此种种腐败现象,究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管理制度还不够系统全面、健全有力。最近,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干部制度的途径,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彻底:政府干10年,转人大干10年,再转政协干10年———不允许《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最高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是没有年数合计的限定。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却没有给出具体的任期限制。设想一个50多岁的中央干部,先在政府的系统干上10年,两届期满后转向人大,然后再转向政协,这样转了一圈就干上30年,还是等同于终身。《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文指出,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不能无休止地干下去,以明确的任期年限规定,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
稳定:市委书记10年换了7任,县委书记5年换了3任———不允许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任期的相关规定,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地(市)级的市委书记10年中换了7任,县(市)级的县委书记5年中换了3任的状况。据有的人大代表反映,现在我国的基层领导干部没有干完一届任期就走的,占了七八成。领导干部频繁调动诱发千方百计思量着如何升迁,助长大搞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者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使官场“走马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景象不再成为可能。
流动:一直待在某地、某部,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不允许让一个领导干部一直待在某一地方、某一部门,一方面使干部见不多、识不广,无法经受更多的历练,另一方面,也易于使干部搞小圈子,以人划线,甚至拉帮结派,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尤其是干部人事管理、政纪检查执法、项目审计审批和资金运作管理等,在这样的职位上时间待长了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的现象。这一次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具有许多创新的特点:干部交流从县级干部开始直到中央,纵跨四个层级;既包括正职干部,也包含副职干部和领导班子成员;既有党委、政府、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也有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及其他领导成员。干部交流的时间十分明确,同一职务和同一层次职务任满10年的一定要交流。干部交流的范围十分普遍,包括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干部交流的纪律十分严格,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鼓励干部到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
革陋:“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档”———不允许老百姓喜欢把本地的党政领导干部称之为自己的“父母官”,这是封建主义思想,把国家治理同家庭伦理混为一谈。从政治理念上说,共产党的干部绝不应该把国家的公民、人民变成自己的子民、臣民;从人事管理上说,更要避免把干部放在充满亲缘关系、熟人社会的环境中“当官”。如果干部任职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家,任职的部门里有自己的亲属,甚至在领导班子和上下级中出现“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档”的情况,怎能摆脱亲情、人情的包围!为此,《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开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