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投资400亿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因环保问题停工。工地内随处可见的“停工”标志。
水电[2006]336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最近,一些地方发生了小水电站、小水库垮坝事件,冲毁下游群众房舍,淹没农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小水电开发过程中抢占资源、无序开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了制止无序开发,确保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方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方针,正确处理水能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转变传统规划观念,调整传统开发思路,树立保护优先意识,根据生态保护功能和景观的重要程度,抓紧对河流水能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作出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全面加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对有重要生产生活供水任务和重要生态区、景观区的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脱水或基流过小的,要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确保需要的下泄水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具体河流河段,做好改造规划,明确进度目标,落实投资计划,限期完成。
二、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清除“四无”水电站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拉网式复查
我部自2003年以来陆续下发了《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电站[2006]13号)等系列文件,对制止无序开发、清除安全隐患、加强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漏洞和死角,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方领导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上述有关文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落实。要克服麻痹思想,清除管理障碍,立即动手,制定方案,在全省(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复查。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查漏洞、查死角、查薄弱环节,消除管理、建设、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站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查、整顿和监管等各项工作全面到位,坚决制止抢占资源和无序开发行为。
对于个别地方长期存在的水能和农村水电管理缺位和职责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政府汇报,并应建议尽快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做到有人负责,权责统一。
对于一些地方审批权限不清或管理混乱、越权审批和无序开发的,要进行一次清查清理,重新理顺和明确省、地、县三级审批权限,该上收的要上收,该明确的要明确。对暗箱操作、越权审批的,不仅一律无效,同时要追究责任,严肃政纪。要加大资源转让和项目审批中的监督检查和后续监管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资源转让和项目审批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改变个别地方整改不积极、监管不及时、管理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对于个别地方抢占资源、无序开发问题严重,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突发事件形成重大损失的,在调查事故原因的同时,要查清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贿赂等腐败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请各地将全面清查、整改情况尽快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