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于今天(4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法律,中国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构筑“绿色通道”。财政部、能源局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日前纷纷表示,已在财政支持、具体细化措施方面做好准备,尽最大努力推动该法的有效实施。
中国是世界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水电装机容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光伏发电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根据最新的八章、33条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被确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工)石(油)能源”,它们也是中国今后将大力发展的清洁能源;而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方式,则被排除在外。去年年底,法律修正案通过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介绍这部法律的亮点和意义:“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建立了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要求电网企业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等,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建立相关发展基金是不少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引起广泛赞誉的焦点之一。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的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两大部分。设立之后,包括中国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等将获得这一基金的支持。
法律实施前夕,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先进工程、技术研发和农村能源发展是今年中央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2010年,中央财政已安排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10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加30亿元。主要包括,稳步推进新能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等、支持农村能源发展。”
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以及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费用补偿机制,则被视为是针对中国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难以落实、可再生能源差价支付来源不明晰等问题而制定的。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实施中,既缺乏对电力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又缺乏对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因此,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提出,要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了监管机构。
对此,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在法律实施前夕表示,将从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他说:“一是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二是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范围;三是进一步加大调度信息公开力度,制定《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办法》。”
而国家电网公司也表示,正在就提高电网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全面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进行紧锣密鼓的工作,以满足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多样化发展的要求。
中国已经提出到2020年非化(工)石(油)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15%的目标。根据新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还将对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新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今起实施,与此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将于年内出台。作为实施细则的主要制定单位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副主任解振华日前也明确表示,除了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外,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发展产业体系也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加大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建设有利于提高基础研究能力的支撑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利用,加快新技术的商业化、产业化。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要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扶持性政策,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