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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煤监局违规超标建房买车 中央立案调查

日期:2007-02-0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彭嘉陵

能源资讯中心

2007
02/09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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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 忻州 煤监局 违规 超标 建房买车 中央 立案调查

    “作为执法部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向监察对象借钱、索要好处,都是错误的。

    对违规超标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日前,针对山西忻州煤监局违规超标、向煤矿企业借钱建房买车事件,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召开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义正词严地指出。

    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原为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05年12月更名,由山西煤矿安监局直接管理,编制10人。2004年3月,在忻州市建设局的推荐下,忻州煤监局购买太忻公司的综合办公楼作为办公业务用房,该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2557.65平方米,共有办公室30个(其中12个带卫生间),会议室3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实际超出规定建筑面积2007平方米。工程建设中,由于经费缺口较大,忻州煤监局领导班子决定,向潞安矿业集团潞宁煤矿等10家国有煤矿企业筹借209万元(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协议)。此外,该局还先后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资助63万元(其中接受轩岗煤电集团等4家国有煤矿企业资助38万元),购置4辆小汽车,作为4名局领导专用。这样,该局车辆配备达到10台。

    李毅中要求,要以这个事件为警示,严格要求,防微杜渐,加强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安监总局专门就此事件发布通报。

    通报说,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监察对象借款严重超标准购买办公业务住房,严重违规超编制配备小汽车,其性质是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山西煤监局对忻州煤监局出现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对忻州煤监局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通报要求,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要对照贯彻执行“九条纪律”情况,逐条进行检查,认真自查自纠, 2月底之前完成。

    据悉,忻州煤矿安监局已于2月2日前搬出违规超标购买的办公楼,另租用场地办公;向煤矿企业所筹措款项,1月25日前已由山西煤监局全部归还;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车,已于1月中旬收回山西煤监局,进行拍卖。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已对有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

    警惕另一种安全隐患(快评)

    陆娅楠

    俗语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一旦监管者与监管对象有了利益瓜葛,执法力度就难以保证。

    煤矿安全年年提倡,煤矿事故频频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但部分基层监管部门难辞其咎。

    煤监部门是煤矿安全的监管者、执法者。如果只打部门利益“小算盘”,向监管对象吃拿卡要,必然造成疏于监管,甚至纵容包庇。这无异于监守自盗,是另一种更严重的安全隐患,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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