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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初稿轮廓浮现 年底或报国务院

日期:2007-04-28    来源:《财经》  作者:赵剑飞

能源资讯中心

2007
04/2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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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法 国务院

    立法将全面覆盖能源领域,既包括各能源种类,又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环节

 《能源法》起草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4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的消息称,《能源法》初稿已于3月完成,预计5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年底或可报送国务院

  国家能源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在研讨会上介绍,去年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跨部门的能源立法起草组;至今年3月,《能源法》的工作初稿已经形成。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预计,至今年5月底,《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可以形成,然后发送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并在社会上更大范围地征求修改意见。估计今年年底,《能源法(送审稿)》可望基本完成,并报送国务院。

  法律起草组成立了由能源、经济、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16位专家组成的起草专家组,其中四位为常驻专家。

  徐锭明介绍,《能源法》旨在解决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和全局性问题,在中国能源法规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叶荣泗表示,希望《能源法》成为能源单行法律的上位法(即该领域的基本法律),建议通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审议。中国既需要能源单行法,也需要综合性的《能源法》,这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将《能源法》定位于能源领域基础性法律是适当的。

  关于《能源法》起草的大致框架,叶荣泗透露,这一法律排除了制定《能源法法典》的模式。经过反复论证比选,初步确定以“综合制度结合能源流程方案”为推选方案,以总则、分则方案为备选方案。

  根据推荐方案,《能源法》将全面覆盖能源领域,即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所有能源种类,又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等诸多环节的一切行为与活动,还包括能源领域改革等。

  此外,《能源法》还将加强可操作性。叶荣泗认为,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可以考虑在经过必要论证的基础上,设置几个在《能源法》实施后十年甚至更长时期内可以实现的关键指标。另外,“对诸如能源战略、能源规划、国家储备动用等领域的重大问题,也应有程序性的规定。”

  从此次研讨会讨论的情况看,《能源法》的法律结构,根据政府管理目标、纲领、重点和实施的主要环节设计,包括总则、能源利用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农村能源、能源储备与应急、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

  “这样的安排或许还存在一些不够严密的地方,在下一步的修改中还可能作必要调整,”叶荣泗说。

  据悉,在《能源法》的工作初稿中,主要涉及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主体、市场开放与监管、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利用与节约、能源储备与应急、农村能源、能源环境与保护、能源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对外能源合作和法律责任制度等。

  针对近来社会上流传的“组建能源部”之说,叶荣泗表示,能源管理主体的设置模式,将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情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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