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光发电比太阳能热发电有更为迅速的价格下降的空间,而且还可能下降到比煤发电成本更为低廉。
“中国太阳能资源将至少是风能资源的100倍!”著名理论物理学家何祚庥在他的一份关于再生能源的文稿里说,“人类的未来将是一个太阳能时代的未来。太阳能的利用不限于光能转化为电能的光电效应,太阳能还能广泛地用做日常生活的供暖和供冷,而太阳能定日镜的广泛利用,还能提供各类工业和家庭生活中所需要的处于高温状态下的热能”。何祚庥再一次将公众视线聚焦到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的利用上。
当电力、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频频告急,能源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阳光计划”,开发太阳能资源,寻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太阳能每秒钟到达地面的能量高达80万千瓦,把地球表面0.1%的太阳能转为电能,转变率为5%,每年发电量可达5.6×1012千瓦小时,相当于目前世界上能耗的40倍。太阳能作为新型清洁能源,其产业化不仅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为人类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活形态,使人类进入一个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时代。
全国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集团董事长黄鸣认为, 解决中国能源问题从做“减法”开始,仅以太阳能为例,“做减法”的空间非常广阔。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非常惊人的。根据皇明集团的数据,10年来,皇明累计推广太阳能800万平方米,为国家节约1000多万吨标准煤,减少各类污染500多万吨。
光伏产业进步空间巨大
太阳能利用中最重要的是光伏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光伏产业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
这些年来人们对太阳能光电池所做的努力,已经使多晶硅光电池转化率达到15%,单晶硅光电池转化率是20%,砷化镓光电池是25%,在实验室中特制的砷化镓光电池甚而已高达35%~36%。业内专家表示,太阳能光伏发电是目前已知发电方式中最清洁、最安全、潜力最大的新兴发电方式。
在现有太阳能光电池的发电模式中,多数采用方位固定的大面积的平板式光电转化模式。如果能有高转化率的聚光光电池供应,亦即这一光电池不仅在通常太阳光的辐照下能维持25%~35%的光转化率,而且能在聚光条件下,如将太阳光聚光300~700倍,将能期望用较少量的聚光电池,获得较大的光伏电能。现在国际市场上已出现有这种聚光电池,其光电转化率高达30%。
何祚庥指出:太阳能光发电比太阳能热发电有更为迅速的价格下降的空间,而且还可能下降到比煤发电成本更为低廉。
有关数据显示,在国际市场上,“目前太阳电池的价格大约为每瓦3.15美元,并网系统价格为每瓦6美元,发电成本为每千瓦小时0.25美元。”也就是说,太阳能光电系统的发电成本,约为1996年美国煤电成本4.8~5.5美分/千瓦时的5倍。但是,太阳能光伏电池的未来非常广阔。很多人认为到了2020年,光伏电池成本将由现在的25美分/千瓦时下降到10美分/千瓦时,也有人认为到2010年即能下降到10美分/千瓦时。
核心技术、原材料受制于人
多晶硅是电子信息产业和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的最重要原料。长期以来,世界多晶硅制造技术主要由美国、日本、德国的七大公司垄断。
据中国工程院专家调查,2005年我国对多晶硅的需求量为3800吨,其中光伏产业需求2691吨,而2004年我国多晶硅的产量只有60吨,即使全部供应光伏产业,也仅能满足市场需求的2.6%,大量的缺口只能依赖进口。
而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多晶硅也供不应求。2004年国际上多晶硅的总产量为2.4万吨,而全球市场需求量为2.62万吨,出现了2千多吨的市场缺口。由于市场供不应求,多晶硅的价格大幅上涨,一公斤太阳级多晶硅材料由两三年前的13美元,一路猛涨到46美元,涨幅高达250%。由于中国的需求量大,一些国外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已开始对我国实行限购和禁购。
原材料受制于人,不仅成为制约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瓶颈,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业的混乱。由于众多国际炒家的炒作,我国国内市场上的多晶硅价格目前已高达85~100美元,远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西安交通大学太阳能研究所施钰川所长指出,在我国的光伏产业链中,附加值高、环境污染小的环节都控制在国外公司,而将附加值低、能耗高的环节都留给了中国,目前我国的太阳电池生产线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产品原材料也是高价买来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也受制于国外公司,因此“大头”都让老外赚去了,我国太阳能企业所得到的不过是5%~6%的加工利润。
光伏发电核心技术和主流市场都被国外垄断,我国不仅缺乏核心技术,市场也几乎是一片空白,与中国太阳能光热占世界76%的局面形成极大反差,而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所凸现的能源危机又急需光伏产业快速启动和发展。
黄鸣提出,要领航世界太阳能产业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而不能像汽车、VCD等行业一样依赖“外援”。只有自主创新掌握太阳能核心技术,才能全面领航世界太阳能产业。今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第十五届国际光伏科学与工程大会上,皇明太阳能集团推出“龙光1号”中空BIPV(建筑一体化光伏组件),“建筑物能自己发电”,这个产品创造性地提高了光伏电池中空组件的功率和寿命,使电池组件大规模应用于现代建筑成为可能。
黄鸣建议,现在中国的太阳能正处在发达国家20世纪中叶拼命圈地的时期,要提高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圈做得越大市场就越大,后劲也就越足,产业根基也就越牢固。目前,皇明公司承担了太阳能集热器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太阳能高温碟式发电等4项国家“863计划”与“火炬计划”项目。皇明太阳能“龙光1号”中空BIPV组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了光伏发电技术上的重大突破。
产业发展的原动力
为了推动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太阳能的开发与利用绝大部分依托国家行政力量,比如,美国的《能源政策法》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德国被业内人士称为“光伏黑洞”,德国为了提高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将设立6000万欧元的联邦研究基金,其中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为4000万欧元。其国内市场去年吸收了太阳电池组件600多兆瓦,全世界去年一年生产的太阳电池几乎有一半都安装在德国,德国的太阳能发电已占全国装机总容量的1%。日本原本是一个能源输入国,但由于其大力发展太阳能,如今正变成一个能源输出国,去年全世界生产的1200兆瓦太阳电池,一半以上都是日本生产的。
这些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之所以能迅速进入千家万户,主要得益于政府行之有效的引导与激励措施。据了解,德国主要采用了两种鼓励方法:一是用高价收购居民的太阳能电力,汇入总电网,每度收购价约0.53欧元,而居民使用太阳能电力的价格则与普通电价相同,每度收购价约0.21欧元,因此激发了居民在自家屋顶、庭院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自觉性;二是贷款优先,并对贷款贴息3%,鼓励居民购买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
日本为鼓励百姓使用太阳能电力,也采用了补贴方法。居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所花费的投资由政府补贴50%,太阳能所发的电并入电网,政府高价收购,居民用电的价格则低于收购价格。由于居民从中感受到使用太阳能电力的好处,仅去年一年,日本就有8万个屋顶新装了太阳能发电设备。日本在“新阳光计划”中,每年拨款300多亿日元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
世界太阳能利用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政府积极采取了众多鼓励措施,刺激了市场的需求,带动了产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光伏产业的生产能力虽快速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原动力”不足,绝大部分产品都不得不卖到国外。
有专家呼吁,我国太阳能产业的普及需要在经济与环境两个方面得到国家的支持。“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太阳能发电重视不够,无统一规划,无专门机构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太阳能研究所所长崔容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一些太阳能研究机构和生产太阳能发电设备的企业各自孤军奋战,难以申请到研究经费,即使找到一些小的研究项目,也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将光伏产业正式纳入国家能源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但与德国、日本、美国等世界先进国家已经将太阳能纳入能源储备战略比起来,我国政府对太阳能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十一五”规划中提到,到201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如何使能源消耗在5年内降低5%,同样需要国家在“阳光计划”政策上的扶持。
因为大力推广分布式能源,丹麦产生了GDP翻一番、能源消耗却没有增加的奇迹。而在我国,分布式能源却步履维艰。这种精确供能方式何时得以推广,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能源消耗水平。
分布式能源
解决缺电问题的良方
何谓分布式能源
在北美大停电的黑暗之中,却闪烁着一个一个光明的“孤岛”,那些拥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依然享受着光明和清风,还有一些拥有备用发电机组的建筑至少不用摸黑爬楼梯。在停电事故中心区域内的麻省理工学院、纽约州立大学、新泽西Rutgers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等拥有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系统的大学,纽约和多伦多的股票和证券市场,还有诸多的医院,都因为拥有资源的分布式电源,保证了正常的运行和生活。
分布式能源是指分布在用户侧的能源梯级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如以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热电联产、沼气利用等。分布式能源直接安装在用户端,通过在现场对能源实现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尽量减少中间输送环节的损耗,实现对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分布式能源根据用户对于各种能源产品的不同需求,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按需转换,实现系统与投资的最优化。它采用先进的低排放技术,并利用温室大棚等设施将污染物资源化,将环境代价降至最低。它是依赖于信息通讯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的科技成果,实现现场无人值守,目标是建立一个以低压电网、冷热水管网和信息网络系统联合构成的能源网络系统。
日本在总结这次北美大停电中,得出了一个结论——发展分散化的电源,比通过改造电网来加强安全更加简便快捷。美国负责电力监管的专家估计,改造完善美国东北部电网所需要的投资是500亿美元,而且不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有专家计算,如果用这笔钱去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至少可以解决约1亿kW的发电容量,若考虑发电机组余热供热和制冷所能取代的用电量以及减少的输变电损耗,应相当于代替2~3亿kW的发电容量。这些设施不仅不依赖电网来保证其安全供电,还可以自下而上托起电网的安全,而能源利用效率可以比现有系统提高一倍,环境污染也相应减少一倍。
发达国家:分布式能源大行其道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性,分布式能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认为它将成为人类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成为目前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最佳技术选择。
就全世界来看,能源利用效率越高、环境保护越好的国家,对于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就越热衷,鼓励支持政策越明确。
丹麦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在过去的近20年中,GDP翻了一番,能源消耗却没有增加,污染排放反而大幅度下降。丹麦是世界公认的已经实现了经济发展和资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成为世界的楷模。
丹麦政府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其中包括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的态度最为鲜明,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税制,并坚决贯彻执行。自1990年以来,丹麦大型凝气发电厂容量没有增加,新增电力主要依靠安装在用户侧的、特别是工业用户和小型区域化的分布式能源电站(热电站)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热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61.6%。丹麦新的目标是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21%。
丹麦对于分布式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明确的鼓励政策,先后制定了《供热法》、《电力供应法》和《全国天然气供应法》以及对相关各项进行了法律修正案,在法律上明确了保护和支持立场。《电力供应法》规定,电网公司必须优先购买热电联产生产的电能,而消费者有义务优先使用热电联产生产的电能(否则将做出补偿);1990年丹麦议会决议,1MW以上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强制改造为以天然气或垃圾为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热电站),对此类工程的建设给予财政补贴并辅以银行信贷优惠。例如在供热小区中,对热电工程给予信贷优惠(利率2%,偿还期20年),对天然气热电站,给予30%的无息贷款,给予0.07元丹麦克朗/kWh的补贴。
欧洲的另一个样板是荷兰。该国2000年底的能源效率比1989年提高22.3%。1988年,荷兰启动了一个热电联产激励计划,制定了重点鼓励发展小型的热电机组的优惠政策。实践显示,荷兰的分布式能源为电力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热电联产装机容量由1987年的2700MWe猛增到1998年的7000MWe,占总发电量的48.2%。荷兰实行了能源税机制,标准为6.02欧分/kWh,但绿色电力可返还2欧分。
荷兰颁布了新的《电力法》,赋予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特别的地位,使电力部门须接受此类项目电力,政府对其售电仅征收最低税率。由荷兰能源分配部门起草的《环境行动计划》中,电力部门将积极使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以承担其对环境的责任。其中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是最为重要手段,将负担40%的二氧化碳减排任务。
日本不仅是亚洲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在全世界也位居前列。由于日本缺乏能源资源,政府高度重视提高能效,颁布了不少优惠政策,诸如: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定允许分布式能源并网的政策。自1981年东京国立竞技场第一号热电机组运行起,截至2000年,分布式能源项目共1413个,总容量2212MWe。其中工业自备项目411个,容量1734MWe,平均每个装机规模仅为4217kW;民用项目1002个,容量478MWe,平均每个项目装机仅477kW。近年,由于世界资源供应趋紧,成本增高以及环境意识空前加强,日本全国上下热衷于分布式能源,微型燃气轮机、燃料电池、太阳能发电等技术四处开花,仅美国卡伯斯通一家公司近2年就在日本销售了近千台28~60kW微型燃气轮机。
分布式能源能够在日本快速发展,关键是政府的有效干预。1986年5月日本通产省发布了《并网技术要求指导方针》,使分布式能源可以实现合法并网。1995年12月又更改了《电力法》,并进一步修改了《并网技术要求指导方针》,使拥有分布式能源装置的业主,可以将多余的电能反卖给供电公司,并要求供电公司为分布式能源业主提供备用电力保障。此外,分布式能源业主不仅能够得到融资、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减免税等鼓励。
从上述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到,国家层面的法律保证和政府层面的执法决心和政策的可落实性以及执行层的力度是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
我国:分布式能源步履维艰
就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广分布式能源的同时,我国分布式能源却步履维艰。热电联产作为分布式能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我国已经存在50余年,装机容量已经达到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14.58%,2002年供热总量达到13.9亿GJ,已经为中国的节能和环保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在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400多部法律中,却只在《节能法》中提及一次“热电联产”。在我国居高不下的能源消耗水平背后,分布式能源迟迟得不到推广,是重要原因之一。
究其原因,在于政策阻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鼓励分布式能源等先进技术的法律政策水平,还停留在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大约有15~20年的差距。
首先,在我国,分布式能源项目连合法并网的问题都悬而未决。
电力部门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而不愿配合的态度并不难理解,因为全世界在发展分布式能源之初都曾遇到这一阻力,其他国家的解决经验是采取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关键是政府主管部门要有目标,有要求,建立明确无误的产业政策导向。
《电力法》是中国当前有争议的法律之一,它的立法基点首先是保护投资者、经营者,而不是首先保护使用者(消费者)。特别是在第25条中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以此剥夺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和选择的权利。《电力法》第63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利益集团就是这样将自己的垄断利益法律化了。此后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更进一步地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政府将裁决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一方的企业,也就是说供电企业不同意,用户就别想建分布式能源。对于拉闸限电无需赔偿的供电企业,就利益而言有什么理由要同意用户使用分布式能源?用户节能、环保、节省能源开支与供电企业有何相干?供电公司还可能因此减少供电收益,当然不可能指望供电企业会自觉地“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的建设。这是政府必须肩负的责任,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公共利益。
其次,我国能源发展观念有待更新。
中国政府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主要问题还是主管部门的观念有待更新。“大机组、大电网、超高压”这种“大的必然就是好的”的电力发展观是一种非常落后的观念,违反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科学发展观。如果大的就是最节能的,为什么世界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丹麦15年来大型凝气发电厂的容量没有增加?因为他们的观念是——用户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才是最好的,因为实践证明分布式能源的用户端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高。2005年10月25日,在美国纽约召开了世界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联盟年会,日本企业在会上带来了他们的新产品——发电量6KW的热电联产设备,该设备以天然气为燃料,供电效率为28.8%,供热效率为56.2%,综合能效高达85%!而6kW的设备并不是最小的,在日本投入使用的分布式能源设备中,已有1kW的设备。
在分布式能源广泛应用的国家,很多医院、学校的角落都建一个小房子,安放分布式能源。由于投资主体改变了,每个用户都参加到能源的供应和节约中。而电力公司也非常支持用户使用分布式能源,主动提供资金和管理。
而我国的能源发展一直没有摆脱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能源紧缺,扩大供给;供给过剩,鼓励用能,导致下一轮能源紧缺……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今天的电力紧张?实际上正是因为几年前的“电力过剩”和电力改革中过于强调电力的商品属性。在上一轮“紧缺—过剩”周期中,批准建设的电力项目大大超过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导致新增电力无法出售,影响到国家投资回收和银行的还本付息,电力企业、甚至有些政府机构都采取了鼓励用电的政策,以优惠电价推动电采暖、电制冷和高耗能项目的“大干快上”,再加上向决策层发布错误信息,导致出现“三年不建火电”的不正确判断。1998年起政府大幅减少电源新开规模,当年新开规模852万kW,1999年为583万kW,2000年为594万kW。与前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相比较,新开发电项目规模降低了40%。
到2002年缺电问题开始显现了,因为电力项目的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周期太长,投入太大,完全无法应对市场的变化。而且,所批项目明确向建设周期长的超大型电力项目“倾斜”,而不是倾斜于效率更高、有利于优化用电结构的热电项目,结果导致了今天严重缺电的局面,据悉2006年才会缓解。现在电力供应紧张了,又以每年3~4千万kW的规模批项目。最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戴彦德副所长和国家电网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胡兆光总工程师都表示担心2006年以后会出现类似上一个周期的“电力过剩”。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为我们指明了道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建立更加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推动新型能源服务体系的普及,是我们解决当前能源供应困难、避免“紧缺—过剩”轮回再现的正确途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目前依然是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中国发展的唯一选择就是千方百计地调动一切积极性,全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而分布式能源技术无疑可以帮助中国打赢一场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战争”,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转变观念,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推动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用分布式能源解决缺电问题
1.大力发展热电冷联产,优化用电结构:利用发电后的低品位能源进行集中供冷,实现对能源的“温度对口,梯级利用,以热代电”,这是优化用电结构的关键一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全面建设小康型社会的进程,应该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推广“热电冷”三联产技术和集中供冷技术,减少对电力制冷的依赖,通过价格和税收杠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积极推动用户端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输送损耗小,不仅提高了电力供应的安全,还达到了优化能源结构,为用户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全世界发展的方向。应该积极制定政策,结合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推动天然气和煤层气等清洁气体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分布式能源的并网,国家应该学习各国经验,由政府制定标准,凡符合标准的电源设施,强制电网接受其上网。
3.推广在用户端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价格的核算方法:摒弃传统的、在能源转换端计算能源利用效率和核算能源价格的不合理做法。即使在能源转换过程中的效率再高,如果输送过程中的损失过大,也达不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目前,电力系统采用“邮票法”对所有并网电源不管远近和电压等级统一收取相同的过网费,使得那些以节能环保为目的、建筑在能源负荷中心的热电联产项目,丧失了应有的经济性,阻碍了这一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图。
4.开放电力直供:在电力法中最没有道理的就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电力直供无论在《电力法》颁布前的中国,还是世界各国从来不是问题,为什么在电力部即将变为国家电力公司之际就成了“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因素,难道不经过电网的中间盘剥就不合理吗?这一问题几乎成了未来《电力法》能否正确修改的试金石。
5.政府要代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三个代表”预示着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将有一次历史性转变,从代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转变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电力使用者在整个电力生产销售环节中是弱势一方,政府应该为老百姓说话,同时平衡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关系,保证持续发展,实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分布式能源是否划算
在北京,当一立方米天然气卖到1.8元时,热力公司、用户热力站都会叫苦连天,而分布式能源技术至少可以将这一立方米天然气转换为3度电和相当5度电的热力,按照市场对应的电力、热力的价格可以卖到3.26元。如果能源用户采用分布式能源技术解决自身的能源供应,每支出1.8元/立方米的天然气费用,就可以节约电费和热力费3.26元,等于白用了1.8元的天然气,还省了1.46元的电费热费。如果燃气公司直接参与这些分布式能源的项目,不仅无人质疑1.8元的气价,还可以名正言顺地分享节省的电费、热费中的经济效益,因为这些利润并非来自垄断,而是来自更好、更完善的延伸服务。
分布式能源的准入门槛不高,大量民间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其中,例如通过组建能源服务公司、能源物业管理等形式。所以,机会不会凭空而来,需要去争取,需要树立竞争意识,需要具备竞争能力。当分布式能源的政策一旦全面落实,将是一场激烈空前的竞争,首先淘汰的是那些缺乏技术准备和经营理念的企业,他们非但获取不到新的盈利空间,甚至可能在行业整合中丢失曾经占据的一席之地。
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将逐步淘汰那些既靠不住又没效益的工业恐龙。无论是中国的“拉闸限电”,还是美加英的“大停电”,都说明人类需要一个崭新的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将是一场无法阻挡的新技术革命,它将像蒸汽机一样牵引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储备体系构筑石油危机防火墙
各国石油储备体制》》》》》》
◆ 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主体是政府战略储备,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
◆ 日本的石油储备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根据石油储备法进行的民间储备,另一部分是根据石油公团法进行的国家储备。考虑到战略石油储备的非赢利性、储备石油需占用大量资金和储备基地征地工作的困难等因素,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对战略石油储备提供支持,使储备基地建设进展顺利。政府战略石油储备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依靠1978年设立的石油税筹集来的,这个税对所有的原油和进口的油品征收。
◆ 德国石油储备体系包括政府储备、民间储备和EBV(德国石油储备联盟,是一个中介储备组织)储备。EBV是德国石油储备的主体,法律规定,所有的炼油厂、石油进口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和燃油发电厂都必须是石油储备联盟的会员。目前储备规模约为2400万吨。德国政府对民间和储备机构的储备不给予补贴,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和银行贷款。德国政府规定,石油产品价格中可增加专门的储备税,用于EBV会员交纳会费。
◆ 英国只有公司实施石油储备,没有储备组织或政府储备的石油。英国是欧盟内能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并且是石油净出口国。英国要求拥有炼制设备的炼油商保持76.5天的储备,非炼油商则为66天,并要求大的石油产品的消费用户,如国家电力公司和PG电力公司分别保持固定的17万吨和13万吨的储备。英国的应急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在炼油商的储备设备中是混合在一起的,非炼油厂商通常是与储备公司签订合同,在其设备中保存应急石油储备。
◆ 韩国的石油储备由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部分组成。国家储备的主体为韩国石油开发公社,民间储备由石油加工、进口和销售企业承担。
向资本微笑 能源融资七条路
徐锭明,这位能源领域的焦点官员,在最近的一次会议上透露,我国能源工业投资到2020年将达到10万亿元人民币,加上从国外购买能源方面的投资,总投资将达18万亿元人民币。
来自国际能源署的观点是,2001~2030年,中国能源部门的投资需要2.3万亿美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国家和企业如何支撑?现在看来,中国的能源投资存在着庞大的资金缺口。目前,国内能源企业大多依靠银行贷款和政策性扶持,但是在大力进行能源开发建设的时候,这种仅仅依靠银行融资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能源企业对资本的需求。
业内专家指出:向银行伸手贷款,不是能源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出路。中国必须推进能源产业融资,特别是加快非贷款融资渠道建设,来帮助能源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能源企业必须实现融资和扩张手段的多元化。
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稳步推进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是能源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欧洲,挪威每年从国家财政收益以及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石油基金,投向国外金融市场运作以期进行增值。阿塞拜疆和墨西哥这样的产油国也都建立了这样的石油基金。
作为一种重要的中长期投资工具,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在国内外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新能源等相关领域进行战略性和策略性投资。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司长孔令龙表示,中国政府将设立一项政府基金,直接以外汇资助能源企业购买海外资产。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还缺乏体制性的融资渠道和投资者退出渠道。所以能源产业投资基金还没有能够真正发挥其主导作用。从发改委财金司传来的消息,按照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国政府正在稳步推进相关的立法工作。发改委西部开发办也正准备在西南、西北各选择一个地区设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而在民间,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已经开始。2005年8月29日,中国石油业国际产业投资联盟(CIPIU)宣布将投资3亿美元,发起设立“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ICCPI)”。该基金设立在中国境外,具体的操作路径是:先在海外注册基金,在中国境内成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油源的外国企业或油矿主以提供石油或现金投资的方式参股,中国中、下游民营石油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入股,通过置换部分股权,从周边及石油输出国的企业换取稳定持续的能源供应。
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中国石油企业与产油国取得了直接联系,来自海外的石油得以直接供给中国企业,越过跨国石油公司和期货市场等诸多中间环节。基金甚至可直接到国外持有油田。
创业资本 介入能源投资
引导创投资本进入能源领域投资,也是能源企业融资的有效路径。
2005年11月,中央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个《创投办法》中,国家对于创投资本给予了极大的政策优惠,在企业组织结构、特别法律保护方面,都有空前的进步。据业内人士透露,仅在税收优惠方面,创投资本就将可能按照投资额的20%享受税收抵扣。
更重要的是,《创业投资办法》并没有限制创投资本对能源的投资。因此,投资者和能源企业都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给创投行业的优惠政策,推动创投资本进入能源领域。从近年大量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来看,创投资本对中国很多传统行业的兴趣非常大,能源行业更是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专家指出:无论从资金规模、还是运作手法上,创业投资基金都有非常优异的特征。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不完善时的一种变通,能源企业可以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大有作为。而在新能源技术开发方面,由于其具有的高科技、高成长性,更是创业投资的传统优势投资领域。
发行债券——能源企业低成本融资的最佳选择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在国内,大型能源企业经常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日前,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刚刚获准发行20亿元的企业债券。此前,南方电网、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国家电网都相继发行了企业债券,融资规模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目前在国内,最热门的债券当属企业短期融资券。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纪敏介绍:企业短期融资的成本比贷款更为低廉。“就拿华能一期的一次一年期融资为例,其发行额为人民币45亿元,收益率则为2.92%。给承销商的钱为千分之五,信用评级机构的开销在30~50万元左右。总的融资成本也就在3.1%,相比一年期贷款利率5.58%大大降低”。
由于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只需经过央行的批准,因此,自中国人民银行5月24日发布《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后,国内的公司掀起了一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热潮。目前央行已经确定了今年短期融资券的总发行金额约为1500亿元,并将此作为央行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短期融资券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促使企业从间接融资大踏步迈向直接融资。
吸引海外投资——追求互利
中国的能源市场早就吸引了众多海外投资者的关注。这些海外投资者掌握大量的资金,能源行业就是他们非常看重的领域之一。这些海外投资者中,包括以JP摩根、凯雷投资集团、淡马锡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和投资银行和以BP、英美能源为代表的大型能源企业。
这些海外投资者大多以“逐利”为目标,他们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中国企业选择与他们合作,是用市场换资本的一种手段。
2005年初,来自新加坡的投资机构淡马锡以2.28亿港元收购了中电国际3%股权。此外,淡马锡与中国燃气控股签署合作协议,除直接投资收购中国燃气控股10%的股份外,作为一个重要的外来战略投资者,淡马锡还在中国内地与中国燃气成立合资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淡马锡还在与中航油进行注资谈判,如谈判成功,淡马锡将与中航油的母公司中航油集团一起向中航油注资1.3亿美元。
巴西淡水河谷公司(CVRD)、美国亚美大陆煤炭公司已分别在河南、山西参股当地煤矿,美国英美能源集团和JP摩根则分别购买了神华能源公司和兖州矿业集团的H股股份。世界头号煤炭企业博地能源也准备到中国开展业务。“我们有煤炭,有技术,中国本地公司有对中国市场的深刻了解,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博地能源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那威说。
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几个月前,世界银行刚刚批准向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扩大项目提供8700万美元贷款,外加全球环境基金向该项目提供4022万美元赠款。可再生能源规模扩大项目将为政府实施其战略提供支持。该项目是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近年来所支持的最大可再生能源项目。其目标是帮助中国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大规模地扩大可再生电力供应。
开放民企投资能源 激发民间潜力
当山西矿老板买房买车的种种“豪举”成为中国人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忽视民间资本的力量。很多专家都指出:中国民间蕴藏着巨大资本潜力。中国实施能源战略不应该把民间资本关到门外。如果把民间资本拒之门外,也同时意味着浪费了巨大的资本能量。
2005年2月,北京公布“非公经济36条”,明令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将向非公经济放开。而在涉及能源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新技术研发等领域,民间资本已经悄然潜入。在新疆,来自温州的投资者已经开始与地方政府合作开采石油和煤矿;在黑龙江省,两家中国民企投资筹建中俄跨江输油管。4条跨越黑龙江的石油管道,投资18亿,年输油量1000万吨——企业家希望以民间贸易方式为中俄能源合作开辟新通道。所有的现象都表明,民间资本具有非常活跃、积极的属性,在寻找投资机会、探索投资路径的时候比较自由,也更容易在投资上进行创新。此外,在获取海外能源的时候,民营企业受到的政治干扰和排斥会少得多。
手里有钱的民营资本家对石油行业觊觎已久。在现有政策下,尽管民营企业不能独自勘探开采,他们可选择与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或地方政府合作,承包采收率已经很低的边际油田,目前国内已有几十家这样的公司,分布在新疆、内蒙古、青海、陕西等西部地区。
“这还只是已经露出来的冰山一角”,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称,还有大量的民营资本等待挤进石油行业,如果市场真的开放之后,估计将会有超过1万亿元资本涌入。
据悉,发改委正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非公经济进入油气矿产勘探领域的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细则初步考虑的思路是:民营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采领域没有限制:即油气公司在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油气勘探活动时,民营资本可通过购买股票及其他资本运作方式参与石油勘探开采领域,但民营资本不能直接申请探矿权。
有消息说,至今为止,已经有不下30家民营企业的报告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办公桌上,这些报告无一例外都是要求准许加入石油行业的竞争,涉及的投资额超过1000亿元。
能源企业上市
——用股权换资金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昌伯指出,“能源企业属资本密集型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大型国有能源企业的发展来说是必需的;资本市场的监督和规范操作可以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从而促进能源行业的整体发展,并且促进监管环境的不断改善”。
进入资本市场,是能源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成功的融资则直接带来企业的再扩张能力。中国企业上市通常有国内A股、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几种选择。从整体上看,能源类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明显高于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华能、华电、大唐等大型电力企业大多完成了在香港、纽约等地的上市,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为代表的石油企业也先后在海外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民资能源企业则可以通过“红筹上市”的方法进行融资。近日,外管局新颁布的“75号文”,为民营企业重新开启了红筹上市的路径。能源企业可以通过在海外注册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
重组与并购
——扩展能源企业实力
并购是重要的扩张手段。通过并购,企业可以迅速整合资源,进入市场。而在具体的并购操作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置换等技术方式进行处理,并不一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能源企业在扩张的时候,实施并购是首选的方法之一。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在国际和国内展开并购。
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斥资41.8亿美元成功收购了加拿大石油公司PetroKazakhstan Inc.。中石油获PetroKazakhstan全部股份,收购价合每股55美元。这是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寻找能源储备的努力几度受挫后取得的一次重要胜利。中石油是中国最大的石油生产商。这次中石油克服了来自哈萨克斯坦的政治压力,击败了来自俄罗斯的竞标,最终完成了中国企业最大的一笔海外收购项目。这次收购有可能为未来中国石油企业进一步涉足中亚地区开辟道路。该地区目前拥有世界最大规模的未开发石油储备。
在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也开始整合旗下的子公司。中国石油计划以约61亿元人民币的总金额全面要约收购旗下三家上市子公司的流通股,并终止这三家公司的上市地位。
但是专家也指出,并购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企业行为,其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能源领域,并购的背后也许会牵扯到很多非市场的因素。前段时间,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科的失败就是一个需要引以为戒的例子。
值得广大民间资本注意的是,并购并不只是大型国有能源企业的专利。对于民资的能源企业来说,企业间的合并与收购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提升规模效应。当企业的规模扩大以后,抗风险能力、争取政策支持的能力以及进行资本运作的空间都会相应提升。
我们开车驶过城市的角落,留连在五光十色的城市夜空之中......现代文明之下的人类,无时无刻不是能源的使用者。而在支持我们取暖、照明、交通的能源背后,其实离不开资本的力量。能源是保障中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资本则是保障能源发展的发动机。能源开发的步子越大,对资本的需求量就越大。缺少资本支持的能源战略只能是纸上谈兵。政府在能源战略上的作用至关重要,而具体到中国能源企业来说,由于所处能源链的位置、企业的规模和所有制不同,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合的融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