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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结束了,石油垄断!

日期:2006-04-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著名经济学家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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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04/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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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该结束了,石油垄断!

对于最近在华南出现的油荒,有人指责是两大石油垄断集团———中石油、中石化为提高油价故意制造的事故,以“逼宫”国家发改委。而面对漫天指责,中石化提出了成本之说加以辩解。公正地说,尽管中石化对新华社的书面答复提出了提价建议,似乎有些不打自招。但“逼宫”云云只能是一种猜测,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确凿的证据。然而对成本之说,我们是可以判断的。

  支持成本之说的最有力的事实,就是国际油价的上升。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中石油和中石化在中国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和销售的垄断地位,以及超出国外一般石油企业的优越条件,我们就会知道,国际油价的飙升给两大石油集团带来的不只是成本上升,还有利润滚滚。这是因为,国际油价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的价格,它的上升并非是生产成本上升所致。由于存在着欧佩克这样的国际石油垄断组织,通过对产量的控制会使油价高于市场竞争的均衡价格。西方国家一般称这个高出的部分为“欧佩克税”。在欧佩克的垄断行为背后,是石油作为一种自然资源的可耗竭的稀缺性质。因而“欧佩克税”的实质是因资源稀缺而产生的“经济租”,它与成本一点关系也没有。即使这一次欧佩克努力提高产量,价格的上升也与成本没有关系,而是需求的大幅度增长遭遇了资源的有限性,是“经济租”在上升。

  当我们注意到,两大石油集团加上中海油并非只是进口外国原油进行炼制的公司,它们还垄断着国内的油田开采,以及(与若干其他公司一起)对石油产品的进口权。今年上半年我国虽然进口了6342万吨原油,但已生产出近9000万吨原油。国际油价上升在提高两大石油集团的炼制成本的同时,又使它们的原油参照价格同步上升。同样地,这种价格的上升也并非成本上升所致。即使成品油的零售价格没有随着国际油价调整,仅从进口原油数量和自产原油数量的对比来看,两大集团因油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也要大于成本。更何况,我国成品油的零售价并非对国际油价无动于衷,而是由国家发改委参照三家国际交易所的价格进行调整。考虑到炼油企业的正常流程,总是先购进原油,并有相当数量的储备,再进行炼制,从总体上看是没有显著的成本问题的。

  更进一步,如果考虑到两大石油集团在我国获得的特殊条件和垄断地位,成本之说更是荒诞不经。由于石油资源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不同油田之间又存在着级差地租,因而在大多数国家,资源所有者都会向石油公司收取矿区使用费(royalty),费用的高低依油田的地理和地质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美国政府为其在外大陆架拥有的油田资源收取约1/6的矿区使用费;在中东经常是产油国与石油公司之间二一添作五。收取形式多是石油公司与资源所有者按比例分配产出的原油;价格的上涨会使资源所有者也受益。按照1/6的比例来算,假定油价为60美元一桶,一吨原油的矿区使用费大约应是73美元。而在我国,虽然石油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两大石油公司却没有向国家交付相应的矿区使用费。它们只象征性地按每吨8至24元人民币的固定数额交付资源费(最近才上调为约30元人民币)。原油价格上涨的好处几乎全都落到了两大石油集团和中海油的口袋里。仅这一项,它们比国外石油公司的成本低出许多。

  在另一方面,虽然成品油零售价受到政府的管制,但以两大石油集团的巨大吨位,经常可以与政府进行管制和被管制的博弈,且颇有成效。事实上,虽然许多国家的成品油零售价高于我国,但那是因为含有燃油税的价格,如果将燃油税扣除掉,价格并不明显高于有时甚至低于我国的零售价格。例如,8月1日,美国的汽油零售价约合人民币5.33元一升,但扣掉燃油税则约合人民币4.49元;德国的汽油零售价约合人民币12.58元一升,而不含税的价格则约为人民币4.39元;法国汽油零售价约为11.9元人民币,不含税约为4.09元;英国约为12.7元,不含税约为4.13元;与中国同期的汽油零售价4.26元(93号汽油)没有显著差别。关键在于,我国没有征收燃油税,不仅没有抑制需求的功效,而且给了垄断集团较大的讨价空间。因为从长期看,石油产品的价格弹性是较大的,向消费者征收的燃油税会部分地转嫁给石油企业,因而在大多数国家,尽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决定,企业也必须约束自己的定价才能化解加税带来的需求减少。

  可以看出,在我国石油产业现有体制下,两大石油集团可以乘国际油价之风,坐收垄断之利。随着这两年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中石油2003年的净利润达696亿元,2004年更高达1029亿元;中石化也在2003年赢利190亿元,2004年又一跃而为322亿元。因而国际油价上涨一般地会带来两大石油集团的利润上涨。只是令人奇怪,它们却“得着便宜卖乖”,竟说国际油价上升给它们带来了亏损,对在它们的垄断体制下出现的油荒毫无反省。这是为什么呢?

  [page_break] 因为中石油和中石化是企业,并且是在境外的上市公司,它们的内在逻辑是必然要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在它们眼中,只支付低得可以忽略不计的石油资源使用费是它们正常的权益,而国内生产的原油的机会成本就是国际市场上的原油价格;如果在某个短期内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更有利可图,它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国内的成品油销往国外;而国内的成品油价格显然是越高越好。为什么不呢?企业的目的就是增加收益和减少成本,换成法律术语就是争取权利和规避义务。

  更重要的是,两大石油集团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垄断企业。垄断是一种能力和力量,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数量而影响价格。即使成品油零售价受到政府管制,两大集团却拥有出厂价和批发价的定价权。它们的理性的领导人可以将批发价定得很高,甚至等于或高于零售价,以挤垮在下游的竞争对手。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两大石油垄断集团有控制供给量的能力,如这次停止向社会加油站供油。对于政府管制的零售价格,两大集团也有提请权。它们可以向管制部门提出自己的成本问题以及相关的社会问题,申请价格调整。作为一种游说技巧,两大集团可以强调某些局部问题,而对国际油价上涨带来的好处避而不谈。例如,相对于中石油而言,中石化有更多的炼油能力,而有较少的油田,乘风涨价的好处较少,而更多地要进口外国原油,从而增加的成本较多。中石化可以只拿它的炼油部分说事,而闭口不谈它的采油部分的赢利增加。在这时,如果出现油荒现象,不管是不是两大集团有意而为,也是它们的领导人乐于见到的。因为这增加了提价的社会筹码,符合两大集团的利益。

  因此,事实恰恰证明,不是个别领导人的道德水准问题,只要两大集团只按照追逐利润的原则行事,且同时居于垄断地位而没有相应的公共义务,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油荒。但这不是两大集团管理层的错。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决定他们行为的这样一种石油产业体制。由石油产业的性质,它本不该是一个垄断性产业。因为石油市场规模巨大,即使是那些石油巨头,也不能垄断所有石油供给。例如,2002年全世界消费了约35.6亿吨石油,而产油名列第一的沙特阿拉伯石油公司的原油产量约为4亿吨,炼油名列第一的埃克森美孚公司的炼油能力约为3.1亿吨。一个油田和一家炼油厂的生产规模更是小得多。石油工业天生就是一种竞争性产业。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垄断局面?不能不说这是“38号文件”的“功绩”。

  所谓“38号文件”,就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这个“部门意见”确定了中石油和中石化划江而治的垄断格局,赋予两者及中海油有关石油的开采、炼制、进口、批发和零售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垄断权。而依据的理由只是小炼油厂的规模小、技术差及成本高,从而要“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现在看来,这个“意见”只看到小炼油厂在技术层次上的问题,而严重忽略了垄断所带来的成本比前者的成本更高这一严重情况。因为动态地看,所谓“小炼油厂”会在市场竞争中要么发展,要么被淘汰,最终会形成规模较大、技术领先的企业。而垄断成本不仅更大,而且无法自我纠正。

  38号文件更为致命的问题,是在赋予两大石油集团和中海油垄断权的同时,几乎没有提出任何与这一权力相对应的责任或义务,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我们知道,授予垄断权是对企业的一种特殊对待,只有在特定领域和为实现某些公共目标,且接受相应的监管时才能如此。例如在公用事业领域有自然垄断特许经营权(如自来水)或寡头垄断特许经营权(如电信),然而被授予特许权的公司要承担“普遍服务”和“不间断服务”的责任。这意味着,获取特许权的企业要超越一般的赢利视角,而具有某种公共责任。它不能因一时的亏损而中断服务,也不能借口不赚钱而不进行普遍服务。38号文件关于权力和责任的如此不对称的规定,使得两大石油集团获得了关乎国家命脉的垄断权力,却没有对称的如“避免油荒”(相当于“不间断服务”)和“向一切下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石油产品”(相当于“普遍服务”)的法定义务,我们怎么能责怪中石化面对油荒毫无愧色呢?

  实际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38号文件是一个层级极低的行政部门“意见”。它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这意味着,竞争是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如果要授予在某些特定产业中的某些企业垄断权,就要证明这些产业的特殊性,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共物品性质等市场失灵情况,并且要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批准。而38号文件以一个行政部门的意见而授予两大集团垄断权,不能不说是对宪法的僭越。

  因此很清楚,不是中石化领导人的道德,而是由38号文件造成的石油产业的垄断体制,是油荒的根本原因。解决的办法就是打破这一垄断。如果我们打破垄断,在石油产业中建立起一种竞争性制度,辅之以政府的适当管制和战略储备,就会使我国有更安全的石油供给。首先,在竞争性市场中,对零售价格的管制就没有必要,价格可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只要有需求,价格就会调整,而不会出现油荒。第二,竞争还会导致对国家拥有的石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评价。资源管制部门可以向多家石油公司招标,在竞标中形成均衡的矿区使用费。以实物原油为形式的矿区使用费又会成为国家石油储备的基础。第三,如果存在多家竞争性的企业,即使在危机或战争期间,也能防止少数垄断企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

  我们一直以“效率低下”为理由反对石油产业中的垄断,然而我们猜测它们之所以继续存在是因它们承担了某些公共责任。中石化的书面答复拒绝为华南的油荒负责,也等于公开宣称,它也没有“避免油荒”的责任。一个既没有效率又没有公共责任的垄断体制还有存在的理由吗?油荒现象再次说明,垄断企业既可以向消费者要价,也可以要挟社会和政府。它使我们更为不安全。如果我们不想再遭遇油荒,就先终结这个石油垄断体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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