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网建设缺少健全配套的行政法规作为支持。近年来,不少地区征地拆迁难、线路走廊物权性质不明、施工受阻等问题日趋严重,对正常的电网建设造成了较大影响,亟须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尽快予以解决。"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汤文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电网建设行政立法总体滞后,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电力消费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汤文全代表认为,《电力法》颁发施行已经有十五年时间,在此期间,尽管我国社会经济及其电力发展的客观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该法却一直没有顺应形势发展得到相应修订。特别是规制电网建设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还处于空白状态。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起来也面临较多困难。
汤文全代表表示,我国各省(市)有关电网建设的地方立法水准差异较大,在拆迁标准、拆迁范围、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属等方面规定不一。就华中地区而言,各地仅对电网杆塔土地使用及其权属凭证办理的政策就各不相同,导致跨省(市)跨区域电网建设前期工作长期拖延无法进展。同时,各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规定繁杂,收费名目繁多。有的规定明显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些方面,沿海发达地区推行的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值得中西部地区借鉴和推广。
汤文全代表认为,电网建设不仅是国家基础性产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的公益性活动,涉及区域广泛,政策性强,接触社会人员复杂。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在拆迁补偿工作中行政职责不到位,电网建设过程中扯皮、阻工、上访事件频频不断,致使电网建设项目难以如期开工和顺利推进,即使按期投产,电网建设单位也要付出十分沉重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地方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的行政主体,应当明确并落实其在电网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较好协调与平衡。
汤文全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电网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尽快启动《电网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政府有必要抓紧对电力架空线路正常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天然气和石油管道的特别相邻关系、费用征收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政府责任和协调部门。当市政、绿化、公路、铁路、航道、水利工程、桥梁等设施与电力设施建设相互发生妨碍时,应当以依法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由规划在后者或者责任方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汤文全代表建议,国家应统一规范电网建设征地与拆迁的补偿标准及运作程序。要以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基础,对电网的规划、征地、拆迁补偿、建设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特别应当注意对被拆迁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着补偿在前拆迁在后的原则,细化补偿标准和规范拆迁程序。同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监督保障工作,在现有程序基础上增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听证程序,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汤文全代表同时建议,国家应尽快明确电网建设土地占用属性。电力供应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电网建设杆塔用地作为公共事业用地,由国家负责征收,委托电网企业代为办理,凡是电网企业缴纳补偿费的杆塔用地,应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地方政府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时,应当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规定报批时限,缩短申报流程,统一项目指标,统一审批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完整、连贯标准的参数指标体系。针对申报过程中政府公务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应当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纠错和督促程序,确保电网建设工作的高效运作。